不动产执行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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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是金钱债权执行的重要执行标的,不动产执行规范是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关切的重点。目前,民法典待以施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正值改革,统一不动产登记法正在探索建构。在此背景下,不动产执行能否实现逻辑严谨、规范翔实、适应本土需求之目标,这既有赖于不动产执行理论供给,也离不开对不动产执行实务经验的归纳。有鉴于此,本文以不动产执行为议题,对不动产执行制度的基本范畴、理论基础、规范与实践、问题剖析、完善建议及立法构思展开如下论述:不动产执行的基本范畴系一切讨论之起点。其基本范畴主要包括概念要素,程序内容及救济方式。“不动产执行”是金钱债权执行的下位概念,是为满足执行名义所载之金钱债权而进行的程序。房屋及其定着物,土地权利,共有不动产份额,特殊动产及“准物权”均可纳入不动产执行之范围。而对不动产执行标的具体的实施,有赖于查封、变价及强制管理三类措施。有别于域外通行立法例,我国暂无强制管理措施,但《民诉法解释》第492条可以通过法释义提供基本依托。在实施执行措施时,由于不动产所负载的权利关系复杂,常会侵害他人利益,对当事人及案外第三人的程序救济诸如执行行为异议,及对因执行标的异议而产生的案外人异议之诉等实体救济,亦为不动产执行制度研究所涵盖。不动产执行制度基本范畴以形式原则、责任财产理论、比例原则为基石,构成了一个完整理论体系。形式原则是不动产执行程序形成的理论依据之一,包含构成要件的形式化与执行标的权属判定的形式化。准此,不动产执行的开启,只应依申请执行所列要件即可;而对于不动产执行标的权属的判定,原则上仅依不动产登记簿所载之权利外观。但因权属争议提出执行异议之情势,应突破一般形式原则,采实质审查之标准。责任财产理论是不动产执行规范建构的核心理论,执行机构应遵循“物”与时间的判断基准,原则上,执行伊始归属于执行债务人名下,兼具金钱价值性与“交易观念”独立性的不动产才能被纳入责任财产范畴,但例外可扩张至债务人将取得及已处分之不动产。比例原则是对程序与规范配置的限制,以实现不动产执行在程序效率、债权人利益实现与债务人保护间的衡平,具体在对债务人“唯一住房”的执行,对超标查封与无益拍卖禁止等制度中得以体现。理论与实践相映照是研究开展的必然方向。在立法实践的宏观层面,以《民事诉讼法》执行规范及实体法规范为基础,我国不动产执行形成了以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为核心,以地方司法文件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规范体系。另外,我国既有的相关《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亦是对不动产执行规范进行了有益探索。长期以来,我国不动产执行规范对指导司法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亦存在效力低下、形式零散、规范冲突、细化不足等缺漏,亟待梳理与整合。在司法实践的宏观层面,通过对我国现有司法拍卖平台不动产拍卖之现状分析及涉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例数据分析,可以窥见我国目前不动产执行实务之宏观概况,诸如不动产变价周期过长,土地一拍成交率低,不动产买受人案外人异议频发等。我国不动产执行制度的内在子项制度亦存在诸多问题。其一,我国查封制度存在效力规范碎片化及抵牾的问题,缺乏对不动产查封生效时间与公示效力等的统一规范,《查封规范》第26条所确定的债务人处分“相对无效”,因与民法及不动产登记规范相冲突,而“形同虚设”;我国特有之预查封与轮候查封存有制度不足,规范缺漏情形,亟待修订。其二,我国变价之程序,存在评估机制残缺,竞买保证金规范瑕疵等问题。其中,评估制度陷入评估价性质不明,评估机构权责不清,当事人评估意见异议受限的困境;而竞买保证金规范缺乏对申请执行人交纳保证金的规制及竞买保证金差价责任等问题。此外,部分不动产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因其特殊性质,抑或违法建筑及共有不动产等因缺乏明确变价依据,难以实现正常的权利转移交付的变价难题。其三,受我国不动产登记发展滞后、现行执行规范解释空间过大、争议不动产上权利关系复杂等因素影响,执行中案外人对案涉不动产执行标的的权利异议,特别是对不动产买受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及不动产承租人等权利人异议的审查,陷入了裁判分歧,理论论证不圆满之困境。即此,以上述问题为导向,为未来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编纂提供理论供给,需对以下方面进行优化:首先,完善不动产查封的效力体系,参照对不动产的登记规范,确定以查封登记作为不动产查封的生效与公示之标准,修正“相对无效”效力规则,使其与不动产登记相协调,实现真正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债务人处分生效的规则。其次,对不动产变价制度,借鉴域外立法例不动产的评估制度,确定评估价性质,评估机构责任参照鉴定人重大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完善当事人评估意见异议制度;在竞价保证金规则上,重塑竞价保证金性质,吸收地方法院规范成果与裁判经验,对竞价保证金采“多不退,少则补”规则。在特殊不动产变价上,参照域外立法例,结合实体法上对共有不动产的分割规则,确定共有不动产的变价规则,采“先分割,后变价”的方案,解消共有关系后再进行变价。对农村土地使用权及违法建筑等在实务中变价困难的不动产,引入强制管理措施,通过收益偿还债务。再者,以现行《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至第31条的解释与修订为契机,对足以排除不动产执行的权益进行所有权、用益物权、物权期待权、租赁权及特殊债权等列举;对案外人进行再次分类,以一般不动产买受人、消费者买受人、隐名不动产买受人、预告登记权利人、不动产承租人等分别进行规制。不动产执行作为未来《民事强制执行法》“金钱债权执行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以内容完备、体系合理为鹄的。基于前文问题剖析与完善路径,再对既有立法草案的体例设计与内容编排进行检思,形成本文之不动产执行建议稿,并以此为研究之落脚点,使得不动产执行制度之研究始终着眼本土之问题、回应本土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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