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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作为一种违背社会公平正义的不良现象,伴随着公权力产生,历史由来已久。虽然,我国反腐事业取得了较大进步,但是腐败现象却依然顽强存在,其形式更加多样,也更加隐蔽。究其原因,这与我国现行刑法对行贿罪这一引起腐败的重要方面规定不完善、重受贿轻行贿的刑事政策有着极为重要的关系。针对刑法理论争议问题及司法实务困惑,出于有效打击行贿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围绕现行刑法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需对现行法律规范中行贿罪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探讨。目前,关于行贿罪“不正当利益”主观要件的研究,各相关理论均存在的不足,且通过论述“不正当利益”与行贿罪的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等之间的关系,“不正当利益”实现与否不是区分行贿罪构罪与犯罪停止形态的要素,同时,结合刑法理论依据与司法实务意义,行贿罪“不正当利益”主观要件应该予以废除,该罪主观方面也可更改为“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谋取利益”。此外,现行刑法关于行贿内容规定较窄,不利于打击和预防行贿行为,行贿内容应从财产性利益扩充至非财产性利益,该扩充基于刑法理论、实践经验、法律规范协调等方面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并可以从修改法律条文、利用司法解释与完善量刑情节等方面进行实际操作。另外,由于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行贿违法所得规定的定义不清、程序不明、审查不严等问题,造成司法实践的困境,需明确行贿违法所得范围,并从法律依据、界定范围、认定要求、追缴主体、监督救济等,规范行贿违法所得认定与追缴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