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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判决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试行的一种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新型审判方式。一般是指,法官经开庭审理对构成犯罪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先作出有罪决定,暂缓对其刑罚的宣告,并设置一定的考察期,让被告人回到社会上继续生活学习,由指定帮教人对其进行教育观察,待考察期满后再结合悔罪表现确定刑罚的审判方法。未成年人犯罪暂缓判决制度是我国“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领域上具体体现,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促使失足未成年人早日回归正常的社会。暂缓判决制度是对西方国家现代观护制度的借鉴,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法律上作了与暂缓判决相同或类似的规定。1993年我国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试行了第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暂缓判决的案件,迄今为止暂缓判决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走过了16年的历程,但是,基于种种原因我国并没有将暂缓判决作为一项制度纳入到法律体系当中,理论界对构建该制度的反对之声也一直不绝于耳。因此,研究未成年人犯罪暂缓判决制度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和价值分析的方法,从刑法学、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等多学科结合的角度对暂缓判决进行全面考察,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暂缓判决制度存在的基础和价值进行分析,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提出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暂缓判决制度的基本设想。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对未成年人犯罪暂缓判决作出界定,分别从未成年人犯罪暂缓判决的概念、特征和性质上进行界定,并对暂缓判决与相关概念进行区别。第二章是全文的主体部分,首先论述了未成年人犯罪暂缓判决制度在我国能够存在的基础,实质正义理论、社会连带理论和国家亲权思想是存在的理论基础,未成年人在成长阶段的生理、心理特性是存在的人性基础,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现状与我国实践中积累的试行经验是存在的现实基础。其次又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暂缓判决制度具有符合社会防卫目的、教育刑目的和刑罚个别化要求的价值。第三章主要介绍美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暂缓判决制度的实践状况,并对暂缓判决制度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价。通过对域外暂缓判决制度实践的考察,为构建具有我国本土特色的未成年人犯罪暂缓判决制度提供一个有益的参照。第四章主张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暂缓判决制度,首先分析了目前我国试行中的暂缓判决在法律上存在的障碍和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办法并构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暂缓判决制度,具体包括暂缓判决的适用原则、适用对象、适用程序、考察和法律后果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