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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信息披露制度也在不断发展。投资者和信息使用者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内容、形式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强制性信息披露已经无法满足投资者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自愿性信息披露机制应运而生。合理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可以有效解决其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企业披露利好消息,美化公司形象,拉近与投资者的距离。对于投资者和信息使用者而言,可以通过公司披露的信息进一步了解公司的经营实际情况,进而作出正确的投资选择。宝利国际违规披露案是证监会首次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做出认定处罚。在此之前,我国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的研究主要为实证研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目的、影响因素和经济后果等,而数据分析可以得出各要素之间的关系,但是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在实际监管中出现的问题缺乏深入分析。因此,本文突破以往的研究形式,使用案例分析的方式研究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希望从本案例中发现监管的问题和可以采取的措施,为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的研究提供些许借鉴作用。本文以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为主要研究方法,以宝利国际为例对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进行研究和分析。在理论分析的部分,首先回顾、分析国内外大量文献,接着进行了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分析,最后对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背景、现状以及中美对比进行分析总结。在案例分析的部分,介绍并分析宝利国际自愿性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监管处罚的始末,通过对监管效果和监管存在问题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一)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问题在于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具体表现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信息区分不明确、重大性认定不清晰、未明确提出更新义务和处罚条款的针对性不足。(二)证监会对于自愿性信息的处罚监管会使股价立即出现负向的异常收益和机构投资者大规模长时间退出,但公司的经营情况却会得到一定的改善。(三)投资者对企业披露的信息缺乏识别能力、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和公司治理机制的严重失效会导致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