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及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金融业国际竞争日益加剧,在竞争中混业经营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并且随着金融创新和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对金融业放松管制,实行混业经营成了大势所趋,采取金融分业经营的国家纷纷向融合化方向发展,就连实行分业经营的始作俑者——美国也在新世纪到来之前废除了长达66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the Glass-Steagall Act),标志着金融分业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终结。面对世界金融混业之风,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我国将如何应对,已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本文以分业经营的代表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与混业经营的代表德国综合化全能银行制度的比较分析为出发点,结合当今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与我国分业经营的现实及入世带来的挑战,对我国法律如何应对全球金融混业趋势进行了初步探讨。本文共分前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七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及其分业的不彻底性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对德国综合化全能银行业务制度的制度演变、法律规定、形成环境、优缺点做了介绍。第三部分,对分业经营制度与混业经营制度进行比较分析,阐述了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实行分业经营的异议及其弊端;论述了混业经营的优越性、必要性及深层次原因。通过比较分析,得出结论:在金融体制及法律体制相对健全的前提下,混业经营具有分业经营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和必要性,总体上优于分业经营,成为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第四部分,简单介绍了以英国、日本及美国为代表的全球由分至混的金融业发展趋势以及给我国的启示,指出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全球化要求金融的全能化和一体化;金融的全能化混业经营不是简单的同业合并,而是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各国纷纷向混业经营转变,证明了分业经营意味着竞争力不足;混业经营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不能盲目照搬。第五部分,对混业经营可能带来风险的防范制度进行了介绍。其中,着重介绍了“防火墙”(Fire Wall)制度,其他措施包括: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建<WP=4>立并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利用“非市场监管者”进行监管。第六部分,对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现状、原因作了分析,结合我国入世给金融业带来的挑战,对我国尽快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并对我国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模式选择进行了探讨,指出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的一个现实选择。第七部分,对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如何顺应世界金融混业趋势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包括:1、金融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应明确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方向;2、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3、目前,监管体制仍宜采用分业监管,但应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4、着力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5、加强证券业的监管与发展;6、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7、对金融业务放宽限制应采取渐进主义,不能一步到位;8、在时机成熟时,选择混业经营。在结论部分,笔者指出面对世界金融混业的趋势及混业经营的种种优越性、必要性,中国不可能视而不见,实行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但由于我国尚不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现阶段实行分业经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们应加快金融改革和整顿的步伐,解决金融领域多年遗留的问题和风险问题,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只有如此,我国金融机构才能摆脱因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所造成的困境,才能应对入世提出的严峻挑战,为我国金融业创造更广阔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