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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清两代,由于地方政制上“皇权不下县”的格局,造成了地方管理中一段权力的真空,而这一空间恰好被居乡的士绅群体所弥补,于是逐渐形成了一种绅治地方的传统。对于绅治,一方面,明清两代皆曾由皇帝立下卧碑,命令将士绅隔绝于政治与地方公务之外,因而绅治地方的权力常被认为是“非正式”的,且缺乏“授权性与合法性”。但另一方面,绅治仍持续兴盛于明清,“绅”为地方民众视为“一邑之望”,为地方官长“爱之重之”,甚至朝廷本身亦明显依赖于士绅对地方社会的管理与控制。既“不合法”而又被“认同”,这使得绅治成为了一种奇异又矛盾的产物。如何理解绅治的法律性质,是本文尝试考察的第一个问题。通过对传统政治思想的研究,中国传统政治中将道德品质与政治权威相联系的路径逐渐浮现,作为儒学知识分子的士绅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道德知识与社会威望,合法地获得政治权力,这就在法理渊源上为绅治寻找到了合法性的基础。其次,本文尝试考察的第二个问题:为何长期行之有效的绅治会在晚清逐渐式微,及至民国已成为一种腐朽的制度?而这种合法性基础的变迁也可为之提供一种理解。晚清在戊戌至新政时期进行的一系列政治与社会改革,在根本上冲击着儒学道统作为主流政治思想的地位,也破坏着“道德——政治”,“知识——权力”之间的通路,传统绅治的合法性基础面临着解体。同时新的,以法律和制度为基础的绅治也在尝试建立,只是它遗憾地未能在晚清取得理想的结果。文章除引言与结语,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探讨了在传统中国,由具备道德知识的人掌握政治权力具有其合法性依据。而在地方绅治中,士绅又恰好是一批具有道德知识、拥有社会威望,能够合法掌握政治权力的人。在对地方社会的管理过程中,士绅群体通过对儒学道统的宣传和行而有效的地方治理,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巩固着儒学道统的地位,同时也维护着自身进行地方治理的合法性基础,这使得绅治在传统政治中具有良性循坏属性。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绅治的合法性基础在晚清的解体过程。首先,身为“外族”的清朝统治者为诸多考虑所掣肘,并没有能牢固地确立起儒学道统在政治与社会中的地位,这为后来儒学道统的动摇和解体埋下了伏笔。再者,在太平天国时期,由于学额的不合理扩张等因素,导致了绅的劣化,士绅群体逐渐同道德权威的身份相分离,他们对儒学道统的维护作用也在削减。最后,科举制被批判直至废除,终于破坏了儒学道统持续生长的环境,也切断了道德知识与政治权力之间的必然通路,传统绅治的合法性基础遂难以被倚仗。第三章从戊戌时期湖南的地方自治实践开始,着眼于梳理戊戌至新政时期借鉴了西方“民权”思想与议会制度而进行的地方自治活动。在这些活动中,大批开明士绅既作为先锋积极规划,也作为主力军热情参与,他们在现代化的地方行政机构与新兴的地方议会中获得了正式的、公开的、由法律和制度所保障的权力,这是那一时期对绅治及其合法性基础的重构尝试。尽管这是一个短暂的过程,但它仍给近现代的地方发展、地方治理模式带去了深远的影响,也值得当代的研究者回顾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