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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认知的视角,综合运用批评隐喻分析和语法隐喻分析两种隐喻分析模式,对中、美公司法中“公司”概念隐喻和语法隐喻做出分析,比较“公司”在两个文本中出现的频率及其所呈现的意义,意图揭示中、美法律制定者不同的意识形态和价值选择。
研究结果显示,概念隐喻“公司即义务承担者”和“公司即办理者”较多地出现在《中国公司法》中,《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中则几乎没有出现这两个隐喻。另外,《中国公司法》中“公司”出现在主动句中主语位置,并扮演施事者语意角色的比例要远远大于《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中的“公司”一词。我们分析两部公司法所呈现的不同隐喻方式显现了两部法律制定者不同的意识形态和两个社会之间权力结构特征的差异。
对中、美公司法中“公司”概念、语法隐喻的研究包含三个方面的意义:第一,给法律语言研究提供全新的视角。第二,综合运用批判隐喻分析和语法隐喻分析两种隐喻分析模式,可以更全面地分析公司隐喻所反映的意识形态的共性。第三,本研究证明隐喻分析可以帮助揭示语言表达中所隐藏的意识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