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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正式发布后,2010年10月24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确定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26所高校为试点单位,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制定大学章程成为中国高校面临的重要任务。本文认为,制定大学章程必须遵循这样的路径:第一步,界定大学章程定义,定义准确是章程定位正确的基础;第二步,研究国内外大学章程,总结出可供我们制定章程时借鉴的经验;第三步,分析大学章程的意义和功能,认清大学章程价值;第四步,剖析大学章程文本的结构、内容,确立大学章程文本的框架结构;第五步,按照程序,遵循原则,由专门机构及人员制定大学章程文本,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付诸实施。“词义界定”章中,运用逻辑学“属+种差”的定义方法,提炼出大学章程的定义:大学为了履行其使命,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制定的,明确大学地位和外部关系、确定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等根本事项的规范性文件。从目前我国已有法律法规对大学章程的界定、现有大学章程的实施状况以及对大学章程的价值期望三方面出发,归纳出大学章程具有契约、自治规则和准行政法三重属性。对大学章程与其上位规范、下位规范和政策的关系做了分析。指出大学章程具有内容纲领性、程序法定性、实质合法性、行为指引性、动静协调性五个特征。提出了按照六种不同标准对大学章程进行的分类。“经验借鉴”章中,分国外、港澳台、建国前、建国后四个部分,全面梳理了大学章程从国外大学特许状、清朝《京师大学堂章程》至今的发展历史,分门别类地提出了可供借鉴的经验。总而言之,制定大学章程之时,第一,要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最大限度地吸收已有经验,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第二,要妥善处理好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大学章程与法律法规、大学章程与校内规章、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等关系;第三,必须由法定的机构和人员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制定;第四,必须明确大学的法律地位和办学自主权,规定大学管理体制,保证大学决策的民主化;第五,大学章程的制定要因地因时制宜,必须体现自己特色、历史和文化。“价值确认”章中,首先指出“大学章程价值是大学章程对价值主体的意义”;进而从法律、治理、文化三个层面归结大学章程的意义;最后,总结了大学章程:呈现大学历史、彰显大学使命、建构治理模板、明确职权义务等四个方面的功能。“文本架构”章中,从国外、港澳台和中国大陆三个方面选取了有代表性的大学章程进行考查比较,结合我国历史以及立法和其它章程的惯常做法,提出了我国大学章程结构和内容的建议:在结构上,自序言以下,从总则到附则,按章、条、款、项四层结构制定文本,统一编序。序言部分应该包括:1、大学的历史及建设成就;2、大学的使命和大学的理想;3、制定大学章程的缘由。总则部分应包括:1、学校名称、校址;2、办学宗旨。正文部分应包括:1、学校标志;2、党委和行政之间的职权;3、校、院管理体制;4、教授治校、学术机构的职权;5、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利;6、财务制度;7、师生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8、校友参与。附则部分应包括:1、章程的核准生效及修改;2、章程的解释权。“文本制定”章中,参照法学理论、立法法的规定和我国的实践,提出大学章程的制定程序包括:章程的草拟、章程的审议、章程的表决和通过、章程的审核、章程的公布以及章程的修改。分析了制定大学章程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平等原则、民主原则、权利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等四条价值原则和位阶原则、明确性原则、稳定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公开性原则等五条形式原则。在解释了大学章程制定的影响主体和决策主体后,依据《立法法》和法理学常识,提出: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是指行使大学章程表决通过权的机构和人员。分析了当前理论和实践中大学举办者,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政府,大学的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及其常委会或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等作为章程制定主体的缺陷,提出了成立由政府代表、党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学生会代表、董事会董事代表、校友会代表等组成的联合代表大会来对大学章程进行表决,并阐述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