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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比较系统地研究了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的基础,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国家赔偿责任的程序。除导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约3.2万字。 第一部分,行政不作为及其危害。通过对行政不作为概念的分析得出结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义务,由于程序上消极地不为一定动作或动作系列而使该义务在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没有得以履行的违法事实,是一种违法的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不同于不作为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不仅存在于应申请的行政行为,也存在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不正确作为是作为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应仅从程序上认定,实体上的拒绝行为仍是一种作为行政行为。如果行政主体在不可抗力等外力作用下,不能作为,不应认定为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其一,行政不作为造成相对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造成公共利益损失,国有资产流失。其二,行政不作为挑战了法律的严肃性,削弱了政府的社会信用,损害了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其三,行政不作为助长官僚主义作风,激化了人民和政府之间的矛盾,恶化投资环境。 第二部分,行政不作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基础。基于下列理由,在中国,行政不作为造成相对人损害也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第一,行政法和行政责任的发展趋势。行政责任由无到有,范围由窄到宽,我国也不会例外,行政不作为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第二,外国法的规定。从外国法律规定和实践来看,多数国家已明确规定或通过判例确认行政不作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第三,现实中依法行政的需要。对行政权的要求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既要依法行使职权,也要依法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是放弃职权和职责的违法行为。第四,我国法律精神的体现。 第三部分,行政不作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主要有三种即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和违法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不适宜作为行政不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涵盖了违法原则,更具包容性,过错原则可以从理论上解决共同侵权和混合过错中的责任分担问题,过错归责原则还可以很好地落实追偿程序。 第四部分,行政不作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在过错归责原则指导下,行政不作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事实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行政主体是行政不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不应包括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行为要件要同时具备下列因素:作为义务的存在,程序上不为且己逾期,存在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损害结果要件就是行政不作为造成了现实的、特定的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要件应以必要条件为标准,即凡是行政不作为是损害得以发生的必要条件,就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 第五部分,行政不作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程序。根据国家赔偿责任的确认机关不同,可以将国家赔偿责任的程序分为三种,即赔偿义务机关自行确认程序、复议机关确认程序和人民法院确认程序。赔偿义务机关自身确认程序和复议机关确认程序目前存在很多弊端,应加大改革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