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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能够感召犯罪人认罪悔过、自我改造以及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的刑罚制度,自首制度一直在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和刑事政策中占据重要地位。对其理论研究一直为我国刑法学界所关注。本文从分析刑法学界关于自首概念、本质、构成要件的观点的同时,结合自首制度的一般理论,对特殊情形下自首的认定进行比较全面的论述和分析。并对自首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几个方向。全文除引言、结语外,分五部分。第一部分,自首制度概述。概括现行刑法典对1979年刑法典相关内容的修改完善,着重论述自首的概念、本质、分类、自首制度的价值蕴含及其司法意义,为下文全面介绍自首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第二部分,一般自首认定的分析。一般自首是自首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情况。该部分系统地探讨了一般自首的认定内容,并对一般自首中几种非典型“自动投案”的具体把握与认定、如实供认“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标准进行详细分析。第三部分,准自首和特别自首认定的分析。准自首和特别自首是区分与一般自首的两种特殊自首情况。该部分对准自首中“司法机关”的外延、“其他罪行”的范围进行了特别分析,同时对特别自首的认定做了分析。第四部分,自首认定的几种特殊情形分析。结合自首成立的条件,该部分主要阐述一些特殊情形自首的认定,如对共同犯罪自首不同共同犯罪人供述自己罪行范围的界定,数罪自首行为人供述数罪中部分罪行自首的界定,单位犯罪自首效果可否及于个人、过失犯罪自首存在与否进行了分析。余论部分,自首制度的立法完善。在前文对自首制度全面分析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自首制度的几个方向,即修正准自首的成立条件,完善特别自首制度,明确规定单位自首制度。总之,自首制度是刑法中的一项枚乎刑罚人道、关乎犯罪预防的重要刑罚裁量制度。发展与完善自首制度的立法与司法,有赖于刑法理论工作者持之以恒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