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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工业化与现代化进程逐渐深入,公众生活水平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生产生活所处的环境的重要性,不愿意让可能给自身身体和心理带来大量严重负面影响的“邻避设施”建在自己家周围。2007年,厦门市民走上街头,反对PX项目在本区域内的建设,至此之后,我国公众反对“邻避设施”建设的呼声越来越高,“邻避运动”频率也越来越高。随着工业化进一步发展,公众会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而各地类似的“邻避运动”也会如雨后春笋,逐步增加。一味停止建设“邻避设施”,将会导致经济、社会的发展的困境。从历史上看,由于不同主体对于风险认知的不同、政府决策模式的封闭以及利益主体间沟通渠道不畅通、信息共享机制缺失,“邻避运动”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从美国开始席卷全球。近年来,由于我国国家规划与政策导向的问题、互联网对于公众获取信息的负面影响、救济渠道不畅通,加之部分地区腐败严重,国内的“邻避运动”愈演愈烈,在学界许多学者认为中国也开始进入了一个“邻避运动”的时代。从法律逻辑上来看,“邻避运动”是公众利益诉求的表达途径之一,而这一利益诉求属于环境权益诉求。环境权益诉求由环境权利与环境利益构成,受到了民法、环境法的全方位保护。同时,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监督权和环境救济追偿权保证了“邻避运动”实现的途径。但是,“邻避运动”的利益诉求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得以实现。就环境利益来说,必须是公法化的环境权益或者同时符合科学研究证实、常理推断以及公平正义原则才可得以受到保护;而私法化的环境权利必须在无害环境之上、容忍义务之下才可得以受到保护。与此同时,在环境权益进行表达的时候,须保证其合法性与正当性,不得逾越法律的边界。虽然从法律逻辑上对于“邻避运动”的规制较为完善,但是结合我国的实际,存在诸多漏洞。就法律内在的规制途径来说,首先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公众环境权益的保障途径,设立环境权益边界;其次应拓宽公众环境参与渠道,完善环境权益的司法保障,特别是公益诉讼制度;再次应规范诉求方式,通过相应法律法规的修改为“邻避运动”的合法化保驾护航。同时,在外部应对政府行政权力的范围进行界定,保证依法执政;对于企业应该严格进行监管,在新的《环境保护法》之下加大对于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