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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国际法上又称为“条约信守原则”。国际法中的三大学派依据各自的理论做出了不同的回答。自然法学派给予该条原则以高度评价,认为它是“自然法的最神圣格言之一”,因为自然法高于制定法,国家必须信守条约。实定法学派则认为,国家主权绝对至上,国家之上既无别的权威,那么国家为什么遵守自己订立的条约,就完全靠自己的同意和自限,即条约对国家的拘束力以国家的同意为前提。以凯尔森为代表的规范法学派则将法律分为不同的位阶,认为处于高阶的法律总是低阶法律制定和存在的依据,而国际法的最高阶规则是“协定必须遵守”原则,因而,任何国家都应遵从其所签订的条约。此外,社会连带法学派认为,一切法律都源于社会连带关系,即社会的需要。连带关系使人们产生了共同的法律意识一条约必须信守,否则,国际生活将变成不可能的事情。但是,以上国际法学者的观点均有不足之处。自然法学者立足于飘忽不定、无法琢磨“理性”和“人性”,使得其论证无法充分;实定法学派坚持“同意说”,但国家既然能同意,当然也能不同意,这样,该派的不足也就显现出来了;“基本规范派”避开问题,提出假设,论证最充分,看似最科学,但建立在假设基础上的观点,很难让人信服。连带法学派则直接阐述了一种事实,但这个事实为什么变成法律,却无法充分说明。 被称为国际法孪生兄弟的国际关系学,恰恰也诞生于威斯特法利亚和会。人们也很早认识到两者之间的密切关系:即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内容,国际法规范国际关系。国际法的遵守问题,也是国际关系学的一个重要课题。无疑,用国际关系的理论来解释,将有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 国际关系中的现实主义学派立足于“权力—利益”理论,认为国家的遵约和违约行为属于国家的决策,而国家决策主要是受国家利益的影响,只有国际法与国家的利益一致时,国家才会遵约。自由主义则认为在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加深,冲突和战争已经不再是国际关系的主题,各国之间的合作可能性在日益增大,国家之间的合作是国家利益博弈的结果,不同的博弈机制中存在着促使国家遵约的可能性,只要建立和健全促进国家的遵约激励机制,使国家认识到违约的成本将大于违约带来的收益,国家遵约的倾向性就可以增强。建构主义提倡共同文化、共同理念和共同利益,认为“观念界定利益”,在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达到一致的基础上,最关键的是国家在内心中树立遵约的观念,是国家产生“遵约义务感”,国家就会遵约。国际关系中的英国学派,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马丁·怀特通过自己的研究,得出国际法只能是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的结论,从法的运行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既然国际法是法律,那它当然应像国内法一样得到遵守和实施。布尔认为,国家遵约是出于习惯或价值观念。显然,他的观点和建构主义有共通之处。 国际关系学者揭示了国际法遵从机制软弱的根本原因在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他们从不同的领域和层次分析了国家遵约的原因,虽然他们的理论基础不尽相同,但都有合理之处。在各自的理论基础上,他们又提出了促进国家遵约的机制,这是很有意义的。要完善国家遵守国家法的机制,有两方面的工作至关重要,一是引导国家树立新的正确的利益观,二是增强国际法本身的正义性和公平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没有发生根本改观的状态下,遵从机制也不会有太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