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双重股权结构法律问题研究——以投资者保护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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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允许采取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在科创板申请上市。在实践中,表决权差异安排普遍表现为双重股权结构,即将公司股份划分为普通表决权股与特别表决权股两种,其中前者具有“一股一权”的普通表决权,往往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公众投资者,而后者则具有“一股多权”的特别表决权,往往面向创始人等高管团队。由于特别表决权股东所持特别股具有数倍的表决权,因而能够以较低的持股比例实现对于公司的有力控制。这一特殊股权结构是优缺点并存的。就优点而言,双重股权结构使得以创始团队为代表的特别表决权股东能够平衡控制权与融资需求,同时有利于满足不同股东的异质化偏好。而就缺点而言,双重股权结构可能致使内外部监督机制失灵,而且以外部投资者为主体的普通表决权股东的合法权益易于受到特别表决权股东的非法损害。如今投资者合法权益重要性日愈凸显,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上市规则》等文件中对于科创板采取双重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实施特殊的制度规定,以规范这类上市公司的运行,进而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基于域外治理经验与学者研究,可以发现《上市规则》有关制度规定仍待完善,有待进一步合理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东权利,以更加有力保护中小投资者为代表的普通表决权股东的合法权益。故而,本文选取这一问题,基于投资者保护的视角展开研究与探讨,评价与分析现有规定中的潜在问题,而后尝试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首先,在正文第一部分,是对于双重股权结构现有制度规定的讨论,包括其基本含义、理论前提、制度价值与其潜在风险,以期对于双重股权结构这一概念有较为深入的理解和认识。而其中将重点论述的是双重股权结构可能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这一弊端。之后,从设立规定、运行规定与退出规定具体剖析科创板现有双重股权结构制度规定框架,从而初步发现其中存在的潜在问题,主要包括限制表决事项范围、信息披露制度与日落条款类型规定等,并在后面的章节结合域外治理经验逐一进行评价与分析,最终尝试提出完善建议。其次,在正文第二部分,聚焦于科创板双重股权结构特别表决权股东限制表决事项范围。首先,对于科创板与美国、新加坡、香港地区特别表决权股东限制表决事项制度规定进行具体论述并比较其差异所在,从而对科创板特别表决权股东限制表决事项制度规定进行系统的评价与分析。然后,提出科创板特别表决权股东限制表决事项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适当扩大特别表决权股东限制表决事项范围、合理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东表决排除事项、考虑赋予普通表决权股东选任董事权等。再次,在正文第三部分,则主要讨论科创板双重股权结构现有信息披露制度应当如何完善。与第二章相同,先对科创板和美国、新加坡、香港地区双重股权结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论述与比较,之后对科创板双重股权结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进行评析,最后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笔者认为,信息披露目标应当在于使得投资者明确差异化表决安排影响,而信息披露内容则在于强调突出特别表决权股东关联交易披露,信息披露方式则应当实现设立、运行、退出持续信息披露。最后,在正文第四部分,则着重探讨科创板双重股权结构日落条款的现行规定与完善建议。首先,对日落条款的概念、类型和美国、新加坡、香港地区应用情况进行介绍,以为后文奠定基础。其次,对于科创板双重股权结构日落条款制度规定进行评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尝试引入时间型日落条款等以丰富《上市规则》关于日落条款的类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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