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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违法行为是指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公共权力机构违反了法定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程序性违法行为可以分为警察在调查证据环节的违法行为、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违法行为,以及法官在审判中的违法行为等三种。程序性违法必须要加以制裁。程序性制裁是刑事诉讼法针对程序性违法行为所建立的程序性法律后果。程序性制裁是通过对那些违反法律程序的侦查、公诉和审判行为宣告无效,使其不再产生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方式,来惩罚和遏制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程序性制裁有排除非法证据、终止诉讼、撤销原判、诉讼行为无效等方式。建立程序性制裁,可以保障程序法的实施,也可以实现权利的救济,还能够实现程序公平,而且程序性制裁无论是在适用范围、实施机制,还是在基本功能方面都是刑事制裁、民事制裁、纪律制裁和国家赔偿所无法替代的。
外国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多层次多种类的程序性制裁方式,这些方式在遏制程序性违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借鉴外国的经验,完善我国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对其进行全面的制度改革与程序构建。不仅要扩大程序性制裁的范围,程序性制裁的范围必须有足够的广度,必须能够涵盖所有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还应增加程序性制裁的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只规定了撤销原判以及排除非法证据两种方式,这是难以满足实践需要的,所以还应建立终止诉讼制度和诉讼行为无效制度;最后,应完善配套制度,可以在我国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规定法院有权介入审前程序,有权对侦查或起诉机关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审查;完善程序性制裁的申请与审查程序,在接到诉讼参与人控告公安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后,法院应立即进行审查;正确分配程序性制裁的举证责任,对侦查和起诉活动是否合法的证明原则上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侦控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对审判行为是否合法的证明不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不应由原审法官承担举证责任,只能由指控原审程序违法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合理确定程序性制裁的证明标准,如果举证责任由侦控机关承担,由于其取证能力较强,因而证明标准应相对较高;如果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由于其取证能力较弱,因而证明标准应相对较低;建立程序补正机制,对于程度较轻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其对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对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权利几乎不会发生损害或损害及其小的情况下,可以对该诉讼行为进行补正,使其与合法行为一样,能够产生法律规定的效果,从而成为有效行为;建立信用制度,为公安司法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对有程序性违法行为的人作出相应的处罚。
外国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多层次多种类的程序性制裁方式,这些方式在遏制程序性违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借鉴外国的经验,完善我国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对其进行全面的制度改革与程序构建。不仅要扩大程序性制裁的范围,程序性制裁的范围必须有足够的广度,必须能够涵盖所有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还应增加程序性制裁的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只规定了撤销原判以及排除非法证据两种方式,这是难以满足实践需要的,所以还应建立终止诉讼制度和诉讼行为无效制度;最后,应完善配套制度,可以在我国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规定法院有权介入审前程序,有权对侦查或起诉机关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审查;完善程序性制裁的申请与审查程序,在接到诉讼参与人控告公安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后,法院应立即进行审查;正确分配程序性制裁的举证责任,对侦查和起诉活动是否合法的证明原则上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侦控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对审判行为是否合法的证明不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不应由原审法官承担举证责任,只能由指控原审程序违法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合理确定程序性制裁的证明标准,如果举证责任由侦控机关承担,由于其取证能力较强,因而证明标准应相对较高;如果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由于其取证能力较弱,因而证明标准应相对较低;建立程序补正机制,对于程度较轻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其对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对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权利几乎不会发生损害或损害及其小的情况下,可以对该诉讼行为进行补正,使其与合法行为一样,能够产生法律规定的效果,从而成为有效行为;建立信用制度,为公安司法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对有程序性违法行为的人作出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