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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规则是适用于互联网领域,用以解决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问题的一项制度,其最早确立于美国《数字千玺版权法》中,并为世界各国版权法立法普遍采用。我国在多部法律中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款,去年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中,更是针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做了详细规定,这些条款构成了我国的“避风港”。避风港规则自移植以来,互联网环境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和科技的不断更迭,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不断涌现,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从最初提供单一服务转变成兼具复合功能,为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带来了新的冲击和挑战。由于法律存在滞后性,面对日新月异的新型网络服务主体,如何在现有法律规定下解释技术更迭中面临的法律纠纷往往成为法院在释法过程中的难点。近年来,随着“网络云服务”和“小程序”第一案相继尘埃落定,也为避风港规则在新型主体运用提供了范式。为了使避风港规则在实践中更有效的适用,本文就避风港规则在我国的适用中面临的最新难点以及学理争议展开研究,主要内容包括:首先,厘清避风港规则的基本内涵,在此基础上,从避风港规则的起源和迁移出发,阐述了避风港规则相关法条出台的时代背景以及在欧盟和我国的相继移植,探讨了其立法背后的逻辑和目的,并就我国避风港规则现有规定做了总体梳理。其次,通过结合最新案例分析避风港规则在适用过程中面临的争议和焦点问题,研究发现出现争议和焦点的原因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主观状态的认知标准以及有效通知的界定存在差异,从而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最后,从法理出发,回归制度本身设置的目的结合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提出判断主体类型方式方法、瑕疵通知的效力确定以及建立通知-反馈体制机制的建议。通过搜集查阅文献、相关法律法规、对经典案例的研读总结等一系列调查和研究,得出以下结论:虽然避风港规则在制度本身规定上存在相关概念过于笼统模糊,但实践证明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避风港规则依旧运行良好,并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间接侵权是一项重要的评判标准。避风港规则除了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权益人维权的重要通道规则,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权利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有效对话。在实践运用中无论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还是对权利人维护其相应的权益,都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利益平衡论背后两者的博弈一方面打压了侵权人的嚣张气焰,给权利人打开维权方便之门,另一方面也使互联网行业在快速发展之余更加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