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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名公安干警,从事刑事案件的侦察工作,在接处警和执法的过程中曾碰到过不少涉及侵占罪的问题。例如在ATM上拾卡后恶意取款等案件中,侵占罪与盗窃罪如何界分?如果是涉嫌侵占,那么公安机关能否介入调查?如果当事人被公安机关调查后,愿意退还侵占的财物,那么什么时候退还就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刑法将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界定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但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否应该包括公共财物、违禁品、赃物等非法财物呢?这些都使我对侵占罪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为此,我选择侵占罪作为研究的课题,并结合中外刑法中关于该罪的立法规定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侵占罪的对象、行为、认定以及告诉形式进行了梳理和论证,对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的侵占罪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全文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前言部分,作者将提出本文所要论述的问题,并简述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研究旨趣以及分析架构。第二部分,对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等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详尽的论述,指出在特殊条件下,财物可以包括不动产、无形财产、违禁品等非法财物,而在刑法上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没有实际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对侵占罪犯罪对象的扩大化问题进行探讨。第三部分,对于合法持有赖以存在的委托关系、租赁关系、担保关系、借用关系、无因管理以及不当得利等基础关系进行了分析,并对非法占有的两种表现形式以及其与“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关系进行研究。第四部分,先后对侵占罪与不当得利等民事制度的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犯罪的区分进行了分析,从而使侵占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有了较为清晰的判断。第五部分从对刑法关于侵占罪属于亲告罪出发,指出这种存在很大的弊端,并不能有效的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第六部分,在前五部分分析的基础上,对本文的相关论点进行总结,并提出要确立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侵占罪告诉模式。本文的研究价值在于:第一,对于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侵占行为等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且有益的探讨。提出在刑法上,遗忘物与遗失物并无二致,区分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构想,很难在实务中得到贯彻。同时主张“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同“侵占行为”并不是一种并列关系,而是一种包含关系。通过有益的探讨,从而部分的厘清了理论界在这些问题上的混淆。第二,提出从立法上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修改为“自己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并提出要使侵占罪成为以被害人自诉为主,以司法机关公诉为辅助的一种犯罪,从而为侵占罪的立法完善提供了很好的方向。第三,通过对侵占罪构成要件、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区分以及既遂与未遂等问题的详尽的论述,对于实务中认定侵占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有益的方法。本文虽然从侵占对象、侵占行为、侵占罪的认定、侵占罪的告诉形式等四个重要方面对侵占罪进行了探讨,但并没有涉及侵占罪的各个方面,也没有提出一个具体且可行的侵占罪修改方案来,而这些都是正是本人在今后的执法工作、理论研究中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