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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手段,广泛应用于证券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以其多样化的规制功能及管理模式备受行政机关青睐。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立足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利用声誉机制及“羞耻文化”高效地完成特定的行政管理任务,缓和了当下行政管理实践中纷繁复杂的行政任务与稀缺的行政资源之间的冲突。但现行体制下欠缺相应的对行政机关权力行使范围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也面临者属性难以界定的困厄。各行政管理领域与地方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制度设计均有所不同,难以形成统一的制度体系,在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也缺乏可供选择的救济路径,因此难免会出现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在公开内容及范围上的滥用,造成对相对人的权益损害。本文第一部分立足于行政职能转变的时代背景,从公众知情权保护、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及诚信社会构建的视角探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的生成逻辑。第二部分通过阐述传统行政行为理论下对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行政事实行为的定性与其规制目的多样化之间的矛盾,凸显出了行政行为理论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性质界定中已然捉襟见肘,试图通过法律关系理论对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行为进行重新审视。以公开的效果意思为标准将其划分为基于监督权保障的处罚信息公开,基于公共警告的处罚信息公开,基于信息惩戒的处罚信息公开以及基于社会信用信息征集的处罚信息公开四种。基于监督权保障、公共警告以及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的处罚信息公开由于不具有产生法律拘束力的目的应当认定为事实行为,而基于信息惩戒的处罚信息公开因其具有通过减损相对人声誉的手段达到惩戒或强制的目的,应当认定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第三部分基于对现行规范的梳理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权利冲突困境分析,对实践中提出的“一事不再罚”冲突与权利冲突质疑进行回应,从法规范与实践困境两方面对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正当性进行探讨。第四部分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行为性质界定的基础之上对制度构建中公开内容、公开途径及时限等制度要素进行设计,以期建立统一完善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第五部分通过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事前救济与被遗忘权救济等制度的构想,以实现对相对人权益的救济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