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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末立宪修律到南京国民政府的资产阶级的宪政原则和宪政制度,从文革时期的法律虚无化到社会主义法制迅速恢复和蓬勃发展,中国的法制建设近百年的历程迂回曲折、跌宕起伏。其间贯穿着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冲突,纠结着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博弈。时至今日,中国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呈现一派繁荣景象,西学东渐之潮渐盛,法学中的拿来主义呼声渐高,然本土化资源却渐趋冷落,这些表象的背后隐含着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的矛盾与冲突,诉讼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和操作性极强的部门法,无法回避这一问题,笔者认为目前诉讼法学研究中存在着两大问题:一是理论与实践脱节,实践往往先行于理论。民事诉讼中私力救济的盛行,民众的“息讼、畏讼观"使得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及解决纠纷的机制受到冷落,刑事诉讼中轻伤害案件的刑事和解受到当事人的青睐,对此,理论界缺少足够的分析与论证;二是地方司法机关意见出台的无序性。由于现实需要与立法和司法解释空白之间的矛盾,为了应对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地方司法机关相应以意见、决定等形式出台变通规定。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具有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传统,地方性的变通规定操作方式不一直接影响到法律的统一性与司法的权威性。基于以上考虑,笔者将刑事和解作为相对不起诉的前置程序,运用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在厘清相对不起诉前置程序概念的基础上,论证了程序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并对该程序的法律及实践基础进行了分析,由于该程序的支撑点为刑事和解制度,所以笔者对刑事和解程序的域外运作模式和立法模式进行了考察与借鉴,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对不起诉前置程序进行了具体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