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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自20世纪60年代在环境保护领域形成以来,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法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得到了普遍推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与环境问题相伴生长的,公众参与思想随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建立而进入各级法律条文中。本文将对美国和德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机制进行对比研究,论文的结构如下:第一部分前言,主要讲述了论文的选题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以及论文框架及创新点。第二部分是美国和德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的发展和现状,首先简单描述公众参与的概念及其界定,接下来论述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缘起与发展,然后是对美国和德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做详细的描述。包括两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的立法概况和公众参与的参与主体和适用范围的界定。第三部分介绍美国和德国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的实现途径。依据两国的现行立法和实践对两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的方式、公众参与的阶段两个方面来研究对比。并且分别在公众参与的各个阶段中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详细的梳理和分析。第四部分是介绍两国在公众参与知情权保障上进行梳理对比。公众参与权实现的前提条件是公众具有充分的信息。从环境影响评价的角度看,环境信息的公开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能够得以进行的前提,没有相应的环境信息,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就无法进行,公众即使参与也是盲目的参与,甚至仅仅是一些情绪的发泄。公众的知情权得到有效保障,才能真正把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落到实处。这一部分是从知情权的请求主体和请求对象、信息公开方式、知情权的排除和限制、知情权的救济几个方面对比研究。第五部分是探讨两国在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的异同。从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瑕疵的司法保障,环保团体的诉讼资格两个角度进行探讨。最后是结论,对本文的对比研究进行总结概况,并作出相应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