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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刑罚个别化原则在我国刑法学界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和深入探讨,刑罚个别化原则要求不仅要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正确评价犯罪行为所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还要求考虑犯罪人的认罪态度、悔过表现、性别、年龄、教育、家庭和其他相关因素,以便准确确定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加以合理量刑,从而实现刑罚的目的。刑罚个别化思想从产生到现在已经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在此之前的古典学派主张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法官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而且刑罚裁量和执行过程中只关注犯罪的一般情况,不考虑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的具体情况,从而使刑罚丧失了个别公正,此时刑罚个别化思想就应运而生。当然,刑罚个别化思想跟其他新事物一样,也不是一出现就得到普遍认同的,它也是在时间的推移中不断丰富完善的,刑罚个别化思想作为一种系统理论的成熟应归功于近代学派,它顺应了人们追求全面正义的要求。但是近代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是不受任何制约的,不受制约的刑罚个别化导致了重罪轻罚、同罪异罚、甚至是无罪施罚的现象,走向了正义的反面。因此世界各国的刑法学者对近代学派的刑罚个别化思想的抨击也应声而起。从而,近代学派的刑罚个别化思想就吸收了报应主义的主张,演变成了现代刑法中的刑罚个别化。现代刑罚个别化理论结合了近代学派刑罚个别化思想又吸收了报应论的合理因素,实现了预防和报应相统一,从而使刑罚个别化理论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刑罚个别化原则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立法有较大影响,许多西方国家通过在刑法典中规定量刑时必须考虑个人的具体条件来实施这一原则。但是我国刑法学界对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关注程度不是很高,而且学者们对于刑罚个别化理论的态度异彩纷呈、各不相同,所以笔者意图从刑罚个别化的价值出发,侧重于阐述刑罚个别化存在的理论价值:秩序价值,公正价值,平等价值;刑罚个别化的法律实践价值:刑罚立法个别化价值、量刑个别化价值、执行个别化价值,进而阐述我国刑法界应该对刑罚个别化原则予以关注,并予以实践的理由。同时本文对中国现行刑事政策略作探讨,我国刑事政策的目的和刑罚个别化有着密切的联系,刑事政策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以及其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而加以区别对待,进而对其采取不同的刑事处罚措施。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但刑事政策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不足,甚至在实践过程中出现有违刑罚个别化的做法,仍需要进一步加以修改完善,以便更好的反映刑罚个别化的精神,更有利的发挥其在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目前在我国,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量刑和行刑上刑罚个别化原则都未得到很好的贯彻,立法方面刑罚体系的设置上未充分体现刑罚个别化原则;量刑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未得到有效发挥;行刑方面则主要表现在行刑制度上的缺陷阻碍了刑罚个别化的实现。鉴于此,笔者还对如何完善刑罚个别化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在不久的将来,刑罚个别化原则能够充分贯彻于我国刑罚立法、量刑、执行的各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