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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法约尔最先将风险管理理念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领域,其目的在于通过对风险进行认识并且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来降低企业风险的发生频率以及损失的程度。在这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风险管理逐渐发展成为管理领域的一门科学,并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在我国,风险管理也日益被运用到税收执法领域,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成为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税收执法权作为实现国家税权的一种权力,是税收法治运行的具体体现,与纳税人联系最为密切,它的合法运行关系到纳税人合法的经济利益、程序权利乃至宪法权利的保护,是“事关毁灭的权力”,一旦滥用将会造成巨大的税收执法风险。然而,在我国目前的税收执法实践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多种原因,税务人员法制意识淡薄、执法不严格不规范、执法重结果轻程序、权力制约弱化和监督乏力、滥用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等方面的问题频频发生,引发税收执法风险,使税收征纳关系变得更加尖锐对立,成为当下影响我国税收和谐征纳目标实现的一个十分严峻话题。因此,必须对税收执法进行规范和约束,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基于上述理论与现实意义上的考量,本文主要针对我国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法律审视,并在借鉴国外税收执法风险防范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税收执法风险防范的法律措施。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在对税收执法风险简单的认识的基础上从理论与现实两个角度提出税收执法风险防范的必要性,以期揭示税收执法风险防范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第二部分是从法律角度来审视我国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为对税收执法权的规范制约不足、主体不完善、不严格遵守税收执法程序三个方面。第三部分是国外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有益经验的借鉴,以及在比较的基础上得出的对我国税收执法风险防范的启示。第四部分是从法律角度对税收执法权的规范制约、税收执法主体的完善和遵守税收执法程序的保障三个方面提出我国税收执法风险防范的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