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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在我国《刑法》中属于附加刑,但是罚金刑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却是适用较多的刑罚种类。我国罚金刑的适用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如何化解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使得法院判处的刑罚能够得到正确的执行,理论上需要积极的应对。导论部分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罚金刑适用和执行难问题,从整体上进行了概括,明确了罚金刑适用与执行等问题的研究意义。本文对罚金刑问题的研究,并不是体系性的。而是以罚金刑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为研究对象,进行问题式的研究为主要特征。但是,罚金刑作为一种刑罚种类,对其执行制度展开研究必然要以刑罚基本理论为基础和指导。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趋于调和的并合主义是现代刑法理论的主流。我国刑法立法以及理论也不例外。而刑罚理论之中,又以基于什么样的根据而对犯罪人处以刑罚的刑罚正当化根据或者刑罚的目的最为根本。因此,问题式的研究又是以刑罚并合主义的现代目的为指导而展开的。第一章罚金刑基本理论阐释对罚金刑本身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先行予以明确。从罚金刑在中外刑法上的历史沿革出发,发现其作为一种刑罚所具有的意义与价值。罚金刑作为一种财产刑,具有非监禁的性质,因此,其有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促进刑罚轻缓化,以及有利于犯罪人改造等方面的优点。罚金刑的设立目的、以及其在改造犯罪人方面的积极作用,应当在罚金刑执行制度的构建中予以贯彻。第二章和第三章对我国罚金刑执行裁量机制和执行机制原则与构想的完善分别进行了阐释。在罚金刑裁量机制的完善中,不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应当重视罚金刑的替代功能,而不是一味地强调罚金刑的惩罚功能。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中,大量运用罚金刑的并科制,这样以来,罚金刑更显附加性的意味,其依附在其他刑种之中,罚金刑的刑罚价值以及效果大打折扣。我国应当考虑在罚金刑的立法中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这样就会给罚金刑的裁量留下更为广阔的适用空间。在罚金刑的裁量机制中,对于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调查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能够在关于罚金刑的裁量中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避免罚金刑裁量的倚高,给罚金刑的执行带来隐患。总之,罚金刑裁量机制是罚金刑执行的前提,合理的罚金刑判决会为罚金刑执行奠定良好的基础。罚金刑执行机制的完善首先应当明确罚金刑的执行原则,罚金刑的执行原则是罚金刑执行机制完善应当遵循的根本。本文在第三章首先对罚金刑原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介绍,并列举了罚金刑的不同原则:如合法执行原则、合理执行原则、自主缴纳和强制执行相结合原则以及罚金刑的个别化执行原则。其次,本文选取执行机制中我国目前在立法中并未予以明确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罚金刑的财产保全制度能够有效抑制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保障执行机关的顺利执行;第二,罚金刑执行标的应当进一步明确。最后,本文对日额罚金制着重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日额罚金制在国外的刑事立法中对于缓解罚金刑执行的弊端有着较好的现实效果。虽然日额罚金制的适用较为复杂,也需要一系列的配置制度予以保障,但是我们不应否定该种制度的优势。我国目前虽然并未建立和推广该种罚金刑的执行方式,但是在现有的一次性缴纳无法改善罚金刑执行困境的时候,有必要打开视野,从执行方式入手寻找罚金刑执行的完善路径。第四章探讨的是罚金刑缓期制度的问题。罚金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指,对判处罚金的罪犯,在其具备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间暂缓罚金刑的执行,缓刑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事由,则不再执行原判罚金的一种刑罚制度。罚金刑缓期执行制度在外国存在相关的立法例。而且罚金刑缓刑制度存在多方面的价值。罚金刑是一种刑罚轻缓化之下产生的刑罚种类,缓刑制度的适用实际上也有利于刑罚轻缓化的达成。而罚金刑缓刑制度,其是对一种轻缓化的刑罚种类所进行的一种轻缓化的执行方式,因此,罚金刑缓刑制度在价值取向上仍然是刑罚轻缓化的具体体现。所以罚金刑缓刑制度符合刑罚轻缓化的价值追求,符合当前世界刑罚制度发展的总体趋势。而且,罚金刑缓刑制度与我国刑罚的目的相契合,不仅具有使得罪犯能够感受到刑罚的惩罚功能,有利于对罪犯自身的教育与改造,从而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而且能够维护刑罚的严厉性与严肃性,使得社会一般人有感于刑罚的惩罚性质而不敢实施犯罪行为,进而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此外,罚金刑缓刑制度对于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罚金刑执行难、罚金刑由亲属代为缴纳等问题具有积极的消解作用。对于罚金刑缓刑制度,理论上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不同见解,但是,基于罚金刑缓刑制度存在的优点,应当考虑予以构建。我国构建罚金刑缓刑制度的路径选择,应当考虑到当前的立法规定现状,在对现有法律规定进行最小规模的变动的前提下,来设置我国的罚金刑缓刑制度。对此,将罚金刑设置为主刑,而需要对《刑法》规定有罚金刑的大多数条款进行全面的修正的方法并不妥当。较为稳妥、可行的方法是废止《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使得附加刑也能够适用缓刑制度,进而为罚金刑作为附加刑而适用缓刑制度扫清障碍。在增设罚金刑缓刑制度之后,还需要具体完善其下位规则。例如,在缓刑考验期、罚金刑缓刑的考验内容、罚金刑缓刑的撤销等具体制度构建时,应当考虑到罚金刑自身所具有的特征来进行。而不能完全适用与自由刑的缓期执行制度完全相同的方式,来执行罚金刑的缓期执行。本文第五章为罚金刑易科制度的介绍和分析。首先对罚金刑易科制度进行了基础理论的诠释。并且详尽了介绍了国外立法罚金刑易科制度的不同模式。其次,我国对于罚金刑易科制度存在较大争议,可见罚金刑易科制度在我国面临巨大的阻力。本文支持肯定说的观点,并对否定说的主张进行了回应。第三,本章对罚金刑与短期自由刑进行了相近的比较,并认为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具有合理性。最后,本章还对我国确立罚金刑易科制度进行了模式选择,相对来说,罚金刑易科短期自由刑更为符合我国刑罚的特点,并能够对我国罚金刑执行的完善起到推动作用。第六章探讨的是未成年人罚金刑适用与执行的问题。未成年人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的问题,不仅在我国,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也是存在的。就我国而言,未成年人在适用罚金刑的范围上较为广泛。在立法方面,就未成年人罚金刑适用的主体范围来看,《刑法》并没有进行相应的限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论是有自己财产的未成年人,还是没有自己财产的未成年人,都存在适用罚金刑的可能。而就可以对未成年人判处的罪名来看,由于已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可以构成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所以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能够判处罚金刑的犯罪,就都符合适用罚金刑的条件。在司法方面,未成年人被判处罚金刑的比例也不在少数,由此引发未成年人罚金刑适用与执行的问题大量存在。由于未成年人一般不具有自己的独立财产,所以就不具有执行罚金刑的受刑能力。实践中往往由未成年人亲属代为缴纳罚金或者产生刑罚空判现象,这不仅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也有违罪责自负原则。完善未成年人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制度,解决未成年人罚金刑适用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当从立法与司法两方面入手。要根本解决未成年人罚金刑适用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则需要我国立法作出相应的调整,借鉴他国立法例,应当考虑设置未成年人适用刑罚的专门规定,而不是与成年人采用相同的刑罚适用规则。而在立法尚未进行调整的情况下,也应当在现行立法之下,完善未成年人罚金刑的适用。理论上就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不同见解,但是两种观点难免失之片面。一方面,基于未成年人往往不具有独立财产的特点,不能全面肯定罚金刑的适用。另一方面,基于罚金刑自身所具有的优点,不能一概否认对未成年适用罚金刑。而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自身的情况,进行分类别的限制适用。即结合未成年人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以及应当判处罚金刑的方式,进行是否判处罚金刑的具体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