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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劳动教养措施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话题,在50多年的风雨历程中,为维护社会稳定、预防犯罪和教育矫治违法犯罪分子,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劳动教养措施是指对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但不够或不需要刑事处罚而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批准,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并进行教育改造1-3年,必要是可以延长1年的法律措施。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并且在当前法治与和谐社会、人权保障和科学发展观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的时代背景之下,我国的劳动教养措施在现实运作中却存在着诸如与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国际条约相冲突、适用对象的标准陈旧、期限过长且无确定的标准、程序上缺乏保障、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我国的劳动教养措施应当刑法化,作为一种非刑罚处罚方法,纳入到刑事法律范畴之中。社会防卫论、人道主义与人本思想、我国古代的哲学思想和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劳动教养措施刑法化的理论基础;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保护及劳动教养措施刑法化条件已经成熟构成了我国劳动教养措施刑法化的现实基础。国外的保安处分制度、轻罪制度和少年司法制度则提供了相应的借鉴,有益于我国劳动教养措施刑法化的未来发展。我国劳动教养措施刑法化的具体构想,立法上应采取单行刑法的方式,使之刑事立法化。司法上要充分发挥法院的职能,将劳动教养措施的决定权交到法院手中,以彰显程序正义。执法上要完善分类制度,综合运用多种矫治手段,逐步推行开放式处遇制度,并可以结合社区矫正制度,发挥社会的力量,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教育矫治,促使其顺利改造成为社会合格公民,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