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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财产之上设定的、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优先清偿权的一项权利。有担保债权人是指在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上持有约定担保权益或者对债务人的财产取得法定的或判决给予的担保权益。当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恶化到无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就有可能进入破产程序。那么,破产程序对有担保债权人会产生什么影响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认为:有担保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在其上设定了担保权益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有担保债权认可以将担保财产别除于破产程序之外单独执行。而本文的论点则与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正好相反,本文所要论证的就是:有担保债权属于破产债权,附有担保权益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有担保债权不能脱离破产程序,而是要受破产程序的管理与控制。 本文首先阐述了支持论点的两个依据: l、破产法价值取向的转变 早期的各国破产法注重保护债权人们的利益,债务人的地位相对较低,而且早期的破产法只是指破产清算程序,而那时的有担保债权人则是完全脱离于破产程序之外,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破产法的价值取向发生了变化,企业作为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细胞,其破产会对整个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因而在破产清算程序之外后来又有了破产重整程序,旨在帮助陷人财务困境的企业重整业务以东山再起。现代破产法对债务人的利益给予越来越多的重视,而债权人的地位则一再下降。各国破产法对债权人包括有担保债权人和无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做了很多限制。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相对于相对于有担保债权人来讲更为重要。 2、担保物权的特质 担保物权的本质特征的分析对于正确理解破产程序对有担保债权的限制也是很重要的。法国著名的法学家Cabrillac曾给担保物权下过一个定义:这是债权的一种附属物,授予债权人从拨给他的一项财产或财产总和的价值中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担保物权是授予债权<WP=3>人就财产的价值有优先受偿权,而并不是说债权人就财产之物之本身享有优先权。做这种区别的意义在于,既然有担保债权人只是就财产的价值享有权利,则有担保债权人就无权不经过法院而直接执行担保物,其更无权将担保财产直接别除于破产程序之外,只要法院将担保物变现并以价款优先清偿债权人,则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就可以实现,而且这对其他无担保债权人也是很有利的。但是,破产法对有担保债权人的限制并不止于此,破产法为了债务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还要对有担保债权做出进一步的限制,有担保债权和无担保债权同样要受到破产程序的管理与控制,尤其是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有担保债权人不得不容忍企业重整方案对其担保财产的使用并面临财产价值减损的风险。这样,破产法的价值取向与担保物权的优先权特质发生冲突,而破产法则试图在两者之间寻找一个利益平衡点。 基于上述两方面,破产法为了债务人和其他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要对有担保债权人做出一些限制,而为了平衡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破产法也要对有担保债权的限制给予必要救济。在理论层面的分析之后,本文介绍了各国破产法立法例对于有担保债权的相关规定: 1、有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各国破产法在对有担保债权做出若干限制的同时,也赋予债权人请求法院对限制给予救济的权利。()各国破产法对有担保债权在几个主要方面的限制以及对限制的救济:①破产程序对有担保债权人个别执行担保权益的推迟及救济,②有担保债权人在分配破产财产时丧失优先权,③破产法对浮动担保的限制,④破产法对现金担保物的限制,⑤破产程序对债权人实际控制担保财产的限制,③解除债务责任对有担保债权的效力等等。这些立法安排进一步以实例证明了本文的观点。(2)各国破产法对有担保债权序位的次第的规定。在有担保债权的内部有各种不同类别,不同有担保债权在清偿时的序位的次第也是不同的。 2、有担保债权的清偿。有担保请求权得到清偿的方式主要有:(l)债权人收回担保物,(2)债权未能收回担保物时,受领相当于担保物价值的金额。 在对本文的观点的理论分析以及对各国破产的立法实践对有担保债权的规<WP=4>定作了介绍之后,本文提出若干关于破产程序中的有担保债权的具体问题有必要在中国将来的新破产立法中做出规定。主要包括: 一、有担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 1.破产程序开始所产生的“停止”效力。 2.有担保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3.关于未及时登记或公告的担保权益。 4.有担保债权人是否可以保持对担保物的控制。 5.如何处理担保物的变化形式。 6.破产整顿程序中的整顿方案对有担保债权人的影响。 7.破产整顿程序中的经管债务人是否可以使用或处置设有担保权益的破 产财产。 二、有担保债权人的清偿 1.免除财产上所存在的担保权益是否受到破产程序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