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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法治政府”,是指整个政府机构的设立、变更、运作包括行政立法和决策在内的政府整体行为和个体行为都是合法化、合理化、规范化而且对政府整体行为和个体行为的监督都是法治化的政府,法治政府要求政府行政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都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状态。 在当代中国建设法治政府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其紧迫性。本文通过对新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历史考察和现状分析,指出了当前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一条思路:应该从培养行政人员法治观念、加强和完善行政立法、完善监督体制和机制三方面考虑。在培养行政人员法治观念方面,可以采取加强法治教育、建立干部学法制度等方法。在立法方面,首要的是政府组织法定,包括行政机构的设置、职权等法制化和行政人员的管理、编制法定,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其次是要严格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尽快建立健全政府责任体系;最后要使政府机构工作程序法定化,要从对程序法的理论及价值的研究和加强对程序法的制定两方面来完善。“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古今中外的无数实践证明,任何失去监督的权力都必然走向专制和腐败。可以说行政法治监督,既是政府管理法治化的重要环节,又是我国行政法治目标达成的重要推动力和最切实的保障。因此,在我们构建法治政府体制时,必须高度重视行政法制监督问题,下大力建立和完善及时有效、有制约力的法律监督体系。根据我国国情,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应形成主要由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监督、群众监督或社会监督五个部分组成的行政监督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