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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本质在于人们对将来行为的规划安排,而合同法则在于通过确立一系列规则和制度来保障当事人这种未来规划的有效实现,也即保障合同的有效执行。判断哪些合同具有约束力哪些合同没有约束力构成了合同法的大部分内容,在以允诺为中心的英美契约法中,合同法的目的就在于甄别可执行的允诺与不可执行的允诺、有约束力的协议与没有约束力的协议,并保证允诺的执行与实现。“约因”就是英美契约法中判断“非盖印契约”是否具有约束力、能否得以执行的一般性标准,它决定了当事人间哪些非盖印契约能够得以执行。但是约因理论自从英国普通法诉讼形式中起源之后发展至今,经历了从散乱规则逐渐统一成体系化理论的发展历程,伴随社会发展约因规则又发展了诸多例外,并遭遇了现代学界关于约因的存废之争。本文试图通过对约因起源以及约因理论发展流变的梳理,对约因理论进行把握,在有关约因存废的争论声中展望约因的可行性未来。本文的具体内容和结构安排如下:论文一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包括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主要内容以及文献综述等;第二部分从合同的本质和合同法的目的入手,引出作为允诺执行标准的约因这一主题;第三部分是约因的历史起源,主要是从英美普通法的诉讼形式发展历程中探求约因理论的形式和实质渊源;第四部分是约因理论的发展流变过程,从散乱规则发展至统一的约因理论,从英国的“获益受损理论”到美国的“约因交易理论”;第五部分是约因的规则体系,具体包括四个规则,分别是约因必须充分但是无须适当规则、约因须由受诺人发出规则、过去的约因不是约因规则和对既存义务的履行不是约因规则;第六部分是约因的功能和约因存废之争,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对约因功能进行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学界存在的约因存废之争;最后一部分是结语,在全文分析的基础上对约因的未来进行展望,探究了约因理论的出路,指出约因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约因理论的改革也是一种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