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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是现代社会中非常普遍的一种经济现象,它的出现和飞速发展固然给世界经济带来了进一步的飞速发展,但也给传统法律带来了挑战。实践中,许多限制竞争行为都与企业集团有或多或少的关联,如企业之间通过组建企业集团来扩张市场势力,企业集团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排挤对手,获得高额利润,企业集团和其他企业达成诸如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等限制竞争协议来减轻或消灭竞争。我国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是一部基本法律,具体内容的规定比较原则,对企业集团这一特殊主体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未置一词。在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也刚刚起步,因此,对企业集团限制竞争行为的研究无论是对理论研究还是立法实践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本文正文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从企业集团主体特殊性入手,阐述企业集团与一般反垄断法主体之不同,对实践中企业集团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作以分类,进行分析。这一部分为后文的探讨奠定基础。第二部分,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分析国外反垄断法规制企业集团内部限制竞争协议的经验,指出内部协议对竞争的损害远小于其对企业集团实现统一经营管理的促进作用,对于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和绝对控股公司之间以及全资姊妹公司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应不予干预,对其它的内部协议则要通过具体分析控制关系和控制关系的程度来决定是否予以规制。第三部分,主要围绕企业集团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展开,认为应运用集团法原则确定企业集团的市场支配地位,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具体分析企业集团实施的价格歧视、拒绝交易行为的规制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探讨反垄断法对与企业集团有关的合并行为的规制问题。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分析了德国和美国的两种合并控制实质标准,提出我国合并控制制度宜采取“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标准,在具体适用这一标准规制企业集团合并行为时,应运用集团法原则将企业集团视为一个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