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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学界对仲裁价值论缺乏系统的论述。仲裁价值论属于仲裁法哲学的一部分,它旨在揭示人们对于仲裁需求的根源,从应然性出发,描绘仲裁价值理想中的形态,并以此作为参照系,指引人们不断修正自身的行为,在与价值理论的互动之中达成仲裁的主客体的和谐统一。对我国仲裁的价值目标进行探讨至少还具有两方面的现实意义:首先,有助于从宏观上为仲裁立法设计政策思想,有助于确立仲裁制度改革的大方向。其次,在这种情况下,确定我国仲裁的价值目标将有助于指导仲裁机关适当解决、处理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本文包括前言、正文和余论,共分六部分,约四万字。第一部分,仲裁价值的哲理透视。本部分首先对仲裁所应侧重的价值目标作一概要阐述。对于价值、法律价值等一般性概念并没有花费太多笔墨,而是以引注的方式表明涉及。主要是直接从仲裁的程序性质、仲裁体系的多元结构、仲裁的独立地位与我国仲裁的社会环境四个角度来阐释我国仲裁应侧重的价值目标,分别是:自由、效益和公正,并从应然的角度说明仲裁与这三个价值目标的一般关系。然后对相关价值之间的统一协调表明了作者的观点,认为在我国目前的一般情况下然后对于这些价值目标冲突进行协调统一的顺序,笔者以为应当是自由优先,兼顾效益,保障公正。本部分最后对国外仲裁立法的价值目标体现进行了借鉴。对世界两大法系的代表国家的仲裁立法关于自由、效益、公正价值目标实现的成果进行借鉴。 第二部分,我国仲裁制度价值实现的现实问题考察。本部分的“现实问题考察”是指对我国仲裁立法方面的考察,而且主要是对仲裁实现中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关注。我国仲裁制度在价值实现上主要是三个方面的问题。一、仲裁程序规定过于严格,缺乏灵活性。例如仲裁协议形式要件过于僵化,一般国际做法是只要当事人之间具有仲裁的合意即可,而我国仲裁法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个要件,任何一个要件的缺失或瑕疵都将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这样过于严格的规定人为的设置了仲裁与当事人的距离,违背自由、效益价值目标,不利于当事人充分、自由的利用仲裁资源。二、仲裁主体问题。主要体现在仲裁员任职资格过于严格、仲裁员名册制度的弊病、驻会仲裁员问题和仲裁机构的行政化。例如仲裁员名册制度限定了当事人对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