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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践行诉调对接,实现人民调解协议方面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衔接,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以专节的方式详细说明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相关概念,国内关于这一概念的法规有《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这几部法律法规中对当事人如何从司法角度办理确认调解协议的相关手续以及其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出了详细的说明,但操作性不强,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和我国实际,有必要通过完善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的主体、期限、适用的案件范围、审理及瑕疵的救济方式等内容进行完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四部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相关制度进行了分析。第一部分研究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就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概念、特征以及价值等问题展开论述。第二部分探讨我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现状。从现存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申请主体、审查内容、确认程序等方面对我国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基本内容进行梳理。并且从中发现我国现有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在立法以及司法适用上面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考察和评析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立法现状。选取了美国、德国、日本以及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作为考察对象,在本部分的最后,以我国现有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制度为视角,同上述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调解制度进行了简单的比较,分析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制度特色。第四部分重点论述了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途径。该部分主要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两个角度分析制度完善。在立法层面上,该制度的申请主体和申请期限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审理方式应实行一审终审制;审查范围应包括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最后,完善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救济程序。在司法实践层面,法院要通过司法确认的过程进一步加强对民事调解的支持;进一步提升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