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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行政管理由“管制”向“治理”的改革,城乡规划民主化、社会化成为必然的趋势。在利益多元化和博弈常态化的现实社会中,村庄规划的本质是利益协调和平衡问题,是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协调的契约再安排。文章在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进展及其乡村规划实践的基础上,从契约的基本原则和功能入手,解析了契约与村庄规划的关系,为村庄规划编制构建了一个契约分析框架,从契约的规范视角,对村庄规划编制中的主体、内容以及过程进行合理性建构。村庄规划是利益相关者达成一致行动的契约。以契约的角度,从“谁编制”、“编制什么”、“如何编制”三个层面,探讨村庄规划合理化编制问题:(1)编制主体的平等参与。契约的平等原则和自由意志原则强调各利益主体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订立契约,一致性契约的达成激励参与主体为实现其自身利益而积极参与,避免减少机会主义行为。村庄规划编制中的参与主体应当由传统的“主导式”向“协同式”转变,规划决策由“命令式”向“参与式”转变,农民参与由“象征性”向“实质性”转变;(2)编制内容的问题导向。首先,农民作为村庄规划的主体,有充分的权利提出符合切身利益的发展需求,因而编制内容中应该突出公共服务和以村民需求为重点,以解决农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其次,土地问题是农村的根本问题,村庄规划最终是要落实到空间上,因而明晰土地产权是解决利益分歧,达成一致性契约的基础,也是村庄规划编制、实施的基础;(3)编制过程的阶段化组织。契约的程序正义原则约束了当事人各方的行为,避免了权力失范发生的可能性。在制定一致性契约的过程中,公平公正的组织程序是通达实质正义的必要条件。因此提出编制前期的“驻村体验式调研”、编制中期的“公众参与性提高”和编制后期的“互动交流模式”。最后,文章以广州市番禺区南浦村编制实践作为实证案例,对契约视角下村庄规划编制的合理性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