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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受一定社会政治制度及其发展阶段的经济、文化、法律、制度、政策、科技等因素影响,一般表现为和谐稳定与矛盾冲突两种形式和结果。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是劳动者及家庭生活幸福、用人单位得以持续发展、社会能够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证。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要始终把协调和解决劳动关系问题放在突出的地位。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协调的,党和国家在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社会管理方面正在不断走向成熟,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建立、修订、完善,逐步形成体系。但是,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建设中确实也存在着一些不和谐、劳动法不健全、不适用、亟待完善的问题。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向城镇化迅速发展时期,这一时期,既是黄金发展期,也是问题多发期。劳动关系调整中存在法律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障不健全,收入分配差距大、执法标准难把握等问题,和谐社会的要求与劳动关系的现状存在较大差距。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从劳动关系的内涵概念分析入手,通过对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主要因素、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和和谐劳动关系的特征及其价值等问题的剖析,论证了当前我国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然性;通过对国外劳动立法演变过程的学习考察以及对我国劳动关系的演变和劳动法律制度建设情况的回顾与比较,从中认识到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形态、思想道德文化等因素对劳动法律制度的建立和调整的影响;通过对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的基本状况、容易引发劳资冲突的社会成因、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缺陷以及劳动关系价值取向的研究思考,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体系,健全和完善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和改革劳动争议调解的法律救助体系等对策。即: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实现对劳动者法律保护的核心基础。一是在我国目前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下,现实的法制需求首先是完善对弱势劳动者的劳动立法工作,针对现行法律普遍存在的法律条文漏洞和劳动双方法律意识淡薄等情况进行法律调整。劳动法的调整模式应当从简单过渡到综合;现行法律法规应当结合国情、地区情、企业情变化适时健全和完善;劳动关系相关制度应当及时进行监督规范。二是要加快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促使用人单位承担起为劳动者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缴费的法定义务,平衡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利益的分配,促使全社会都来关注对劳动者特别是弱势劳动者群体的保护,实现对社会资源比较公平的分配。在社会保险体系建设过程中,要抓住重点,逐步推开,应保尽保,财政支持。三是要改革完善劳动调解救助制度体系。建立和有效地发挥劳动关系调解救助机制作用,是实现劳动法律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关键环节。应该整合一切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的力量使其共同发挥作用。改革完善劳动关系调解救助机制包括:公平弱势劳动者的身份地位,提高劳动者法律素质,建立法律培训取证上岗制度;健全工会组织,成立小微企业(工商)联合工会,代表小微企业从业人员,依法独立开展维权行动;转变政府职能,整合执法资源,强化执法服务与执法监督;设立独立的劳动法庭,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劳动诉讼审判时效等。还要健全完善政府、工会、用人单位调节机制。三方协商机制作为劳、资、政三方对话的平台,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必须坚持,不断健全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