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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隐私权所包含的内容和范围也逐渐发生了变化,尤其在网络环境中,隐私权更为脆弱,隐私权一旦被侵害,由此而产生的影响较大,损害后果也比一般侵权所造成的后果更为恶劣。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社会中的主体之一,在提供相关服务的同时,也增加了侵害隐私权的风险。学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隐私权的问题都有所研究,可是在具体的论述当中侧重点则不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隐私权的研究主要是放在网络侵权和人格权保护两个领域当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都是从宏观上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认定、责任的归责原则等进行研究,而网络服务提供者隐私权侵权只是作为很小的一部分被提及甚至不被涉及;同样,对隐私权的研究也只是将隐私权放在网络这样一个大环境之下,结合相关立法分析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而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所具有的特殊性需要在更小的范围之内进行研究。尽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研究相对成熟,但大多是关于著作权网络侵权的。著作权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两种性质,与隐私权并不完全一致,隐私权体现的是一种“消极”权利,即不被别人随意探知、传播,而著作权则更多的是一种“积极”权利,即需要别人知道、了解。因此,现有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抗辩事由均无法完全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隐私权的责任,从而需要从理论上进行相应的完善。本文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隐私权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隐私权的责任类型三个方面进行界定,结合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着重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隐私权的现状,包括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抗辩事由,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概念模糊、归责原则单一、抗辩事由较少以及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较窄等问题,进而据此提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法律完善建议。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隐私权的基本理论,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入手,继而介绍了在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并论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进而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隐私权的责任类型。第二部分,对现行有关理论进行分析,结合相应的法律规定,指出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立足我国的实践,结合国外的相关规定,提出相应的法律完善建议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