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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定罪标准既关系到对贿赂行为的评价,也关系对贿赂犯罪打击的范围与惩治的力度。目前受贿罪确立了“数额+情节”的定罪标准。在数额定罪的情况下入罪标准需要达到较高的数额,在情节定罪的条件下,对数额也有较高的要求。因此我国受贿罪立法采取的是“以数额为中心”的入罪模式。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低于法定数额的受贿行为不能定罪处罚,另一方面,情节不具有独立的入罪功能,无论情节再怎么严重,如果收受的贿赂达不到法定的数额标准,也不能定罪处罚。这种“以数额为中心”的定罪标准,无法全面评估贿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尤其是不能对非数额受贿和小数额受贿进行入罪评价,所以就发挥不了有效地防范和打击贿赂犯罪之刑罚功能。导致低于法定数额的受贿行为以及非数额的受贿行为滋生蔓延,难以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本文在反思受贿罪定罪标准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适应反贿赂犯罪的国际发展趋势,科学合理地设定受贿罪的定罪标准。扩大对受贿行为的打击范围,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文在研究受贿罪定罪标准的过程中,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本文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分析论证,对中国受贿罪的历史演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对域外受贿罪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比较研究,指出我国受贿罪立法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应该降低受贿罪的定罪标准。一方面,参照盗窃罪的入罪数额,降低受贿罪的定罪数额;另一方面,构建情节相对独立定罪的立法模式,同时扩大对“贿赂”范围的界定,实行差异化的区域性定罪标准。通过降低受贿罪的定罪标准,不但可以发挥情节相对独立定罪的功能,强化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而且通过降低受贿罪的定罪数额,扩大对受贿行为的打击范围,增强刑法对贿赂犯罪的威慑力。本文分四部分来论述:首先是前言部分,论述受贿罪定罪标准的提出背景、研究现状及研究方法等。正文第一部分研究了受贿罪定罪标准的界定与立法现状,包括受贿罪的概念、受贿罪定罪标准的界定、受贿罪的立法变迁及现状。第二部分对域外受贿罪的定罪标准进行了考察,包括域外受贿罪的相关立法以及对域外立法的借鉴。第三部分,对我国受贿罪的定罪标准进行了反思,分析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论述了受贿罪定罪标准的立法完善路径,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