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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也逐渐显现出调整疲乏的现象。就目前来看,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主要以填平原则赔偿加法定赔偿模式为主。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权利人举证困难、损失难以精确量化、侵权现象泛滥的现状,法定赔偿的滥用,导致了受害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足额赔偿,严重影响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近些年来,我国各界对于如何有效保护知识产权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呼声日渐高涨。任何一种制度的良好运行都基于人们对其有着一定了解,惩罚性赔偿制度也不例外。本文第一部分以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基本内容入手,在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内容基础上层层递进,剖析了其具体的概念。并且以我国知识产权赔偿制度的发展为侧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各阶段赔偿模式的特点及问题。由于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在我国学理界还未形成统一观点,因此本文在第一部分第三小节对该问题进行了观点展示,并着重论述了该制度属于经济法性质的观点。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其一般性的适用条件。本文第二部分主要从观点展示的角度,介绍了该制度在我国专家学者范围内的不同意见,并通过对学理争议的分析,论证了构建该制度的合理性分析,通过必要性分析和充分性分析两个角度,为该制度的适用建立理论根基。本文第三部分主要通过立法、司法、社会三个维度,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赔偿现状的探讨,分析了其中现存的一些不合理因素,明确了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修改的紧迫性。本文的第四部分,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同时参考国外成熟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就主观要件的判定标准、客观方面情节表述的进一步细化、适用赔偿金的倍数、事实认定方面的修改、遏制社会不良现象几个方面,对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