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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搜查是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对查获犯罪嫌疑人、获取犯罪证据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搜查不仅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财产、隐私造成侵犯,还有可能侵犯案外人的财产权和隐私权。现代法治社会中,各国不仅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搜查的运行程序,而且一些法治国家还将其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对这种可能严重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国家权力进行严格限制,力求在侦查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保持适当平衡。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113条共5个条文对搜查作了专节规定,内容涉及搜查的主体、目的、对象,被搜查单位、个人的配合义务,搜查时的见证、搜查笔录的制作等。但由于特殊的政治哲学和诉讼理念,我国长期以来对控制犯罪的目标孜孜以求,人权保障价值却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由此导致我国现行搜查制度立法过于粗疏,缺乏一些重要制度的规定;搜查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合二为一,缺乏司法权的制约;搜查程序缺乏必要的限制,程序的自治性和独立性不足;缺乏对非法搜查行为的救济措施等。这种搜查模式既不利于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更不利于人权保障功能的发挥。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和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转变,以犯罪控制为价值目标的侦查制度逐渐向兼顾人权保障转变,修正现行搜查制度势在必行,这也是建设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如何借鉴法治国家成熟的刑事搜查基本理论,结合中国国情,完善我国刑事搜查制度,也就成为中国刑事搜查制度改革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本文拟从搜查制度概述入手,通过对主要法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搜查制度立法和实务状况进行比较考察,从法治的角度来研究搜查的基本理论和搜查程序的合理运行,总结出正当搜查制度的最低限度要求,分析我国搜查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并对完善符合我国观实国情的正当性的搜查制度进行思考与建构,以期为我国刑事搜查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本文共五个部分,正文约三万五千字。文章在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理论前提及写作目的。文章认为,刑事搜查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但同样也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侵犯,因此需要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文章简要交代了写作的思路,指出搜查权缺少制约是我国现有刑事搜查制度存在问题的根源所在,应以制约刑事搜查权为重点对其进行系统的改进。本文第一部主要是对刑事搜查制度作概括性述评。首先阐明我国搜查制度的源流,指出我国古代典籍中虽有与搜查近似的概念,但我国现代搜查制度的产生与封建制度的瓦解、权利观念和人权思想的出现有着直接的关系,将搜查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加以规定是清末立法者向西方学习的结果。其次论述搜查的传统涵义和内涵发展,指出法律对于搜查的概念,应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而稍作调整。然后文章归纳了搜查的三个特征:搜查行为具有强制性,搜查程序具有法定性,搜查结果具有双重性;接着对搜查行为从不同角度、按不同标准进行了划分;最后论述了搜查程序授权和限权的双重功能。本文第二部分是搜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考察美、英、德、法、日、意等主要法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搜查制度,从搜查启动程序、搜查执行程序和搜查的救济程序等方面比较分析了搜查制度的具体运行。本文第三部分在具体制度考察分析的基础上,归纳了正当性搜查程序所具有的几大原则:令状主义原则、比例性原则、特定性原则、程序法定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指出无论是何种诉讼模式或法律制度的国家都普遍认为追求事实真相的诉讼目的不能是刑事诉讼唯一的、绝对的和毫无限制的价值,它应该受到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等价值的限制,法律的制定应给这些价值的平衡留有空间。本文第四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的搜查制度现状,然后指出了我国搜查制度所存在的几大缺陷:搜查决定权与执行权集中,缺乏中立司法权的审查;搜查程序轻易启动,缺乏应有的证明标准;搜查证不符合“特定性”要求,违法搜查严重;执行程序粗陋,程序自治性和独立性不足;无证搜查语意不清,范围模糊,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对搜查相对人的救济途经不畅。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现行搜查制度既不能在有效查控犯罪,获取证据和查获犯罪人方面发挥应有效用,在人权保障方面更是存在重大缺陷,不符合法治化的要求。本文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搜查制度的构想。通过对搜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各国家和地区的比较法考察以及评析我国现行搜查制度缺陷的基础上,对整个搜查制度的改革与构建作了详细论述。主要思路是:以制约搜查权为切入点,通过构建对搜查程序的司法审查机制,以审查机关的权力制约搜查权;明确搜查的实质条件,严格搜查的启动程序,强化搜查证的特定性要求,完善搜查的程序规则,以程序制约搜查权;明确非法搜查获取证据的效力,完善非法搜查的救济途径,以被搜查人的权利制约搜查权。同时,为了满足警察对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维护的需求,引入同意搜查制度,完善附带搜查和紧急搜查制度,兼顾侦查效率与人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