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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17日, 联合国 “建立国际刑事法院”外交大会在意大利罗马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即《罗马规约》。《罗马规约》的通过,标志着一个崭新的常设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诞生,预示着国际法在人权的国际保护、国际刑事司法制度建设、个人的国际刑事责任等方面将实现历史性突破,对于当代国际政治、国际法包括国际刑法的发展均带来十分深远的影响。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问题,是罗马会议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因此,本文从介绍《罗马规约》中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内容入手,就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了《罗马规约》中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和国家主权原则相冲突的地方,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这方面冲突的几点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计大约33000字。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法律原则,其中既包括一般法律原则,也包括其自身特有的一些原则。主要介绍了个人刑事责任原则、一罪不二审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和补充性原则。第二部分:具体阐述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即国际刑事法院所管辖的具体罪行。分别介绍了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的概念、犯罪构成以及对其实施管辖权的条件。由于侵略罪的定义尚有争议,而且涉及到安理会的作用,《罗马规约》中并未有关于侵略罪的具体规定。本文<WP=4>就此侵略罪的争议提出了一点看法。第三部分:主要总结了国际刑事管辖权的特点。国际刑事法院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复合性、有限性和补充性。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复合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首先,它既有实体方面的管辖,也有程序方面的管辖;其次,国际刑事法院享有对案件调查、起诉和审判的权力,其管辖职能上体现出一定的复合性。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有限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管辖时间、空间、罪行和犯罪主体四个方面。补充性的特点主要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行使的前提是有关当事国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对于国内法院能够或者正在管辖的案件,国际刑事法院不能够予以管辖;只有在有关国内法院不能够或者不愿意管辖的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才能够行使管辖权。第四部分:阐述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对于国家主权原则的挑战,并且相应提出了解决两者之间冲突的建议。《罗马规约》中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规定突破了传统国际法中条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法院的管辖权机制和补充性原则的规定对第三国强行施加了义务。而规约中的规定也有损国家司法独立权。这些挑战与冲击,也正是影响国际刑事法院被广泛接受的重要原因。对于解决这些冲突,笔者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首先必须认识到国际刑事法院和国内法院在管辖权上的既合作又竞争的关系;其次从国家角度讲,应增强对国际刑事法院的信任,自愿让渡部分对国际犯罪的刑事司法管辖权;最后从国际刑事法院自身角度讲,应严格遵守补充性原则,充分尊重各国国内刑事司法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