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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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被赋予了人格——法人,但公司实质上是一个组织,在实践中代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是公司的自然人。1在法律上如何让其在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损害公司法人及其成员的利益,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要研究的问题。
  从理论上看,人们对公司的理解主要表现为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是股东主权的理论模式,即认为公司是一个由股东组成的联合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被理解为,法律如何确保股东获得投资回报以及如何约束经营者,并使经营者在股东的利益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2另一种模式是利益相关者的公司理论,即认为公司是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组成的契约组织。在这一理论背景下,公司法人治理被理解为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之间有关公司经营与权利的配置机制。
  现代公司制度发展到20世纪初出现的一个深刻变化是:公司的股权已高度分散,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已高度分离。公司的经营日益专业化和复杂化导致了职业经理层的出现,而股权的高度分散使股东再难象以前那样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直接有效的监督。两权分离与所有者监督的弱化容易导致公司产生“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损害股东的利益。人们曾寄希望于资本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的约束机制能够有效地抑制“内部人”的自利行为。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欧美出现的一系列历史悠久的著名大公司倒闭以及公司损害股东和社会利益的事件表明,单纯依靠外部市场机制还不足以对“内部人”进行有效约束。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开始思考和研究现有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与缺陷。独立董事制度的出现就是一项弥补现有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足、控制和平衡执行董事和经理人权力的有效措施。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公司法》的颁布与实施,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主的公司制开始成为中国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中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转制而来,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往往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换汤不换药,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仍然由上级主管机关控制,经理没有任何自主权;另一种情况是,由于对于企业改革的核心一直把握不准,认为“放权让利”就等于改革,结果,经理们得到了自主权,但国家作为所有者的监督却没有跟上,造成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的结果,导致管理层独揽大权,董事会形同虚设,公司的权力结构严重失衡。因此,在中国公司的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打破董事会由“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十分必要。
  本文旨在通过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探讨,国外独立董事制度发展状况,并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对中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状况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并对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立法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本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是独立董事制度一般原理。主要涉及到如下问题,即何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有何特征以及独立董事的功能。虽然各国对独立董事有着不同的定义。但大致说来,独立董事是只拥有董事身份,不参与经营管理,与公司或经营管理者没有任何重要的业务或专业联系,独立客观地对公司战略目标、资源配置、运作方式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自己判断的人。“独立性”是独立董事最重要的特征。失去了“独立性”也就失去了独立董事存在的价值。独立董事在监督企业经理层,减少经理人和股东之间的冲突;帮助企业经理层解决经营上的难题,构建重要的商业战略,提高企业决策水平和经营绩效;协调企业各方利益,维护企业整体和长远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章阐述了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以及在国外的发展。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20世纪30年代,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并在20世纪90年代成为一种潮流。许多国家纷纷效仿,且公司实力越强、规模越大,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和职责就越突出。从总体上看,对独立董事制度持肯定和承认的居多,但也受到社会各方面的怀疑和批评。
  第三章是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状况及面临的问题。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第一次规定了“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并特别说明“此条为选择条款”。1999年3月国家经贸委、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境外上市公司应逐步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为使独立董事制度切实发挥作用,证监会于2001年8月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2002年6月30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由此可见,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正逐步引起人们的关注。人们期望它能在推动公司治理改革,提高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强化董事会的监督,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由于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相关独立董事的规定,所以在诉讼权利中独立董事就失去了国家公权的支持。仅靠《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的规定而缺乏现行法律之规定,独立董事拥有再多的实体权利也可被认为是没有国家公权支持的虚权。再加上中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原先的国有企业在公司制改革中改制上市的,基本上是国家控股,因而存在股份高度集中、股权流通性非常差、大股东占有控制地位、“所有者缺位”等问题。这种“一股独大”的现象也限制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发挥。另外,在上市公司内部,也存在董事会权力弱化,独立董事职权不清、责任不明,任职资格和选聘程序没有界定,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与监事会关系不明确等问题,还有独立董事在中国是新出现的,其资源和市场匮乏,独立董事的能力也受到怀疑。以上种种都是在中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所面临的困难。因此,要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应首先解决以上诸问题。
  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主要是阐述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在立法上应完善的部分。结合中国《公司法》的修改,将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选聘程序、职权和责任以及与监事会的关系等补充到《公司法》中,给予独立董事相应的法律地位,并对《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涉及到独立董事的内容进行协调和修改,做到统一口径,相互配套。而对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则由各上市公司根据各自状况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
  本文只是对独立董事制度的一点浅见。而一项制度的建设是一个配套系统性的设计过程,每一方面和细节都应重视,疏漏任何一方面都会对整个系统的完善带来很大影响,也会妨碍该制度功能的发挥。因此,在借鉴外国成熟的经验和模式时,应充分考虑中国现有的法律背景和现实环境,使之真正建设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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