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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一直是社会上和法律上所期许的行为,在当事人处于危险得不到救助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行为人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律保护不健全,事后救济不到位,许多见义勇为行为人在实施救助后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无法得到补偿,为了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免除行为人后顾之忧,对见义勇为行为人权益的民法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文章首先对见义勇为的概念、特征、性质以及民事法律关系进行阐述,通过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比较,进而找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关于见义勇为行为人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其次从见义勇为行为补偿机制的标准、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以及建立报酬请求权三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对补偿机制相关内容进行整理,归纳了受益人认定范围和顺序并详细规定了补偿标准;分类研究行为致无辜第三人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主体,并对《民法总则》中有关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免责条款进一步限制;最后借鉴国外有关设立报酬请求权的具体内容,提出我国成立报酬请求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文章在现行《民法总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见义勇为行为人权益的保护进行细致、深入地分析,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风险,促进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