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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在信息技术的冲击下变得越发困难,版权自动取得的法律安排在新的版权保护环境下,被认为有些不合时宜,从而有人主张恢复或建立新型的版权登记制度。无论是支持还是反驳版权的登记取得,前提都是明确促使版权法律做出不同权利取得安排的法哲学上的理由是什么。文章通过对知识产权制度史和法哲学理论史的系统研究发现:既有理论都能在特定的环境下、特定的历史阶段对版权自动取得做出一定程度的解释。但是,这些理论的特定历史环境性、缺乏时代适应性问题是显而易见的。通过系统分析与版权权利取得相关的理论,文章认为,与这些理论都存在一定联系的个人主义能够相对全面地解释版权自动取得现象。第一章系统地梳理能够为版权自动取得现象提供论证基础的法哲学理论,并将这些理论分为:自然权利论、功利主义论和人格优先论三部分。本章主要分析自然权利论和功利主义论,将人格优先论置于第二章重点分析。本章分析了相关理论的解释过程和论证方法。结论是,自然权利论依据先验的方法,无法解释财产对象有形与无形的差异所带来的,权利取得形式的不同。因而,在康德的个人意志与社会公意结合说之前,自然权利论将有形财产的取得形式嵌入版权这一无形财产的取得形式这一做法失败了。康德扩张了财产权对象的范围,消弭了财产对象有形与无形的区别,从完全先验的立场解释了版权的自动取得现象。康德的理论因此成为自然权利解释论的代表。在以经验为论证基础的功利主义中,激励论和利益平衡论认为版权自动取得有利于实现最大幸福。但是,功利主义在论证版权自动取得时,却没有相应的经验基础。唯有独占论从完全的个人出发,将最大幸福与个人利益直接挂钩,认为,版权自动取得对个人利益最为有利,从个人利益的最大保障就能推导出功利主义论所认为的最大幸福。第二章分析了既有解释的解释力。论证方法是:依据理论的体系自洽性,从宏观现象入手,将不同理论嵌套进版权自动取得现象的中,观察其适配性。结论是,自然权利论在宏观层面较之功利主义论的衰弱,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它对版权自动解释现象的解释力。理由是,自然权利论所使用的先验方法不如功利主义所使用的经验方法,能够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认识需求,也不符合当代版权法对实证的要求。功利主义的解释力虽然相对强劲,但人们在拒斥了自然权利论,且缺乏检验的情况下,功利主义复归使用先验的方法来证明“版权自动取得是法律实现最大幸福的最好安排”是不成立的。所以,功利主义的解释力虽然比自然权利论略强,但其解释方法的不当直接削弱了它的解释力。人格主义解释,认为版权首先是人格权,财产利益只是附加效果。版权因人格权对财产权的优先性而自动取得。虽然这一理由也多有先验成分,但在人格权实证化趋势的影响下,人格主义的解释力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可。第三章尝试提出新的解释:版权自动取得现象是西方近现代法制的基石之一,个人主义的必然产物。理由在于,既有理论都是一定程度上对个人主义的侧写。无论是自然权利,还是功利哲学,最终归宿,都是彰显人性,为人的生存发展服务,只是实现这个目的的路径和走法存在不同。个人主义通过法律权利的方式来保障和实现个人的主体性。这种主体性在个人主义诞生早期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独立存在。人格主义的出现为个人主义注入了个性的含义。从而使法律以知识产权客体所包含的个性成分的多寡来安排知识产权的取得形式。作品完全来源于个人。无论是在个人主义的独立层次,还是个性层次,都能得到版权应当自动取得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