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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所有以财产为标的的执行案件都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它是执行工作实践中的主要环节,是决定执行程序走向的关键要素。从我国目前情况看,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存在问题突出,大量案件因为找不到被执行财产而无法执行。因此,本文拟从三个部分研究我国现行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第一部分为第一章和第二章,主要是阐述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研究背景、概念、发展历程和运行现状,在此基础上分析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同国外的立法例一样,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也规定了执行调查的三条途径,即申请人提供、债务人报告与法院调查。然而,这三种途径在立法中没有主次之分,执行实务界也并未有意识地按一定的标准或者要求将其划定前后之分,导致执行实践较为混乱。至今,学术界对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财产状况或者线索的行为性质定位仍然争论不休,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也采取回避态度。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义务,但在实践运用中,尚未达到应有的效果。此外,由于我国的财产监管制度不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尚欠发达,社会信用服务和公开机制还存在一系列问题,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工作步履维艰。第二部分为第三章,介绍不同国家以及地区在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方面的立法经验。笔者主要从若干方面对域外的相关做法进行比较与借鉴,比如,对执行财产调查主体范围的规定、信用体系建设、执行财产调查位序、查找被执行财产线索与保护被执行人的个人隐私并行等等。第三部分为第四章和第五章,以民事执行权的基础理论为依据,对执行调查权的性质进行界定。笔者主张,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应当以执行效率为价值取向,用执行风险理念和执行穷尽理念指导该制度。在完善协助执行人配合机制和相关配套机制的前提下,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应当将债务人财产申报义务放在首要位置,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行为,立法应当将其界定为一种义务,并赋予债权人行使调查核实权的实现途径,同时强化法院的调查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