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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科技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无限便捷的同时,也滋生了一些弊端,这也是由网络空间具有匿名性和虚拟化的特征所决定的。我国在预防和打击计算机犯罪领域,还没有一部健全、完善的专门法律,这就使得越来越多的问题在网络社会里凸现出来。“网络毒品”正是得名于弥漫在网络世界里的各种淫秽、低俗、色情信息。两高在2004年9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明确提出要坚决抵制这些伤风败俗、危害社会的“网络毒品”。而在当时,网络裸聊并没有引起官方足够的重视,尽管它在民众眼里已经演变成变了味的畸形聊天模式,并且深受指责。直到2007年在北京出现了首例撤诉的网络裸聊案,国内社会各界人士才开始关注网络裸聊行为,才开始由案件展开讨论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1。2008年浙江方某因为网络裸聊被定罪处罚,成为我国因网络裸聊而被定罪的第一人,这无疑不在社会各界造成轩然大波。本文从2008年浙江方某裸聊案出发,引出了对网络裸聊行为的定性思考。笔者首先从实然的角度分析了网络裸聊行为的基本概况以及它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适用,得出的结论是: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下,还没有合适、明确的规制方式——包括没有明确的定罪名称。然后,笔者再从应然角度对网络裸聊行为进行进一步的分析。通过论证网络裸聊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笔者认为在刑法学范畴网络裸聊行为完全有入罪的必要。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网络裸聊行为都应该用刑法来规制,笔者认为对那些具有组织性质、社会危害严重的网络裸聊行为应该入罪,从而引出笔者提出的新罪名“组织网络裸聊活动罪”,进而对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与明确,这些也就是本文的中心与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