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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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一种以企业债券为载体,允许其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价格转换为发债公司或其它公司股票的金融工具,具有筹资和避险的双重功能,比单纯的筹资工具或避险工具更具优势。但是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和企业融资手段,在我国,对于广大投资者和发行主体还是比较新的,这固然与可转换公司债券进入我国市场比较晚和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经济体制有关,但更主要的是由于我国整体的债券市场环境。  2007年,决策层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诸如改革债券发行的监管审批模式,实行区别的双轨制监管模式,将现行的企业债区分为新的公司债和项目债(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债券)两个品种,缓松了公司债的发行审批限制,有利于公司债券市场的繁荣壮大。但是笔者认为,影响中国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长久繁荣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保护机制的缺失。  因此笔者在本文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题研究当中,主要运用比较分析、理论联系实际、法律经济分析等研究方法,综合分析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制度的理论基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内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利的整体保护机制。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入手,系统阐述了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金融衍生工具的性质和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笔者通过归纳得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三种性质,即债券性、股性和期权性,同时笔者注重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础理论研究,为下面的行文奠定理论基础,并详细的分析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内容。  第二部分研究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护的客观必要性。从目前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面临的风险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现行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两个方面,来具体阐述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利被侵犯的现状和原因,得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进行保护的客观必要性。  第三部分笔者重点研究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权及其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调整制度、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回售制度、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四个方面进行了系统的分析。  第四部分研究如何构建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制度下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利的整体保护。运用比较分析的方式研究了相关保护模式,赞成国际常用办法,认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托制度适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特点,能够很好地维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整体利益,故重点围绕此二制度进行补充和发展,构建我国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整体利益保护制度,以促进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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