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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对象是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的司法审查问题。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在司法审查中突显:它既是司法审查的基础,又是司法审查界限的原由。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较一般的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进入诉讼的行政案件有其特殊性,但也并非完全脱离了一般行政诉讼案件的特征。本文从行政诉讼被告制度的一般理论入手,分析当前对行政复议案件进入诉讼后被告确定规则的弊端,借助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功能,提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一律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在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中司法审查程度较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有所不同,表现为司法权行政权一定程度上的尊重;司法审查的最终目的是要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作出评判,但审查过程中、法院判决之前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却因其法定性不容变更而且应当得到实现。为清楚阐述以上论点,文章具体规划如下:第一章,行政复议与司法审查概说。本章是本文所有论述的理论前提和基础。全文直接的理论基础就是行政复议性质、行政复议与司法审查的关系。文章肯定了行政复议行为的行政性,打开行政与司法关系的大门;具体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表现为司法权对行政复议权的监督和尊重。第二章,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诉讼参加人。本章是全文构建主要制度的前提。文章主张行政复议案件一律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是基于实务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病;行政复议的性质决定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作这样的制度设计决定于行政复议的性质,符合“谁行为、谁被告”的规则,符合我国行政责任追究机制的运行现状,有利于加强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监督。同时,为查清案情、解决纠纷,法院认为必要时可通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辅助行政复议机关参与诉讼,这就是本文提出的辅助参加制度。我们之所以连篇累牍、不厌其烦的对此类案件的行政诉讼被告问题进行论证,是因为我们相信:未曾深入,便难以浅出;而且它是后文的前提和基础。故这部分着墨颇多。第三章,行政复议案件司法审查的对象和程度。本章是前文自然而然引出的重要问题。文章分析了司法对行政复议决定效力认定的必要性和界限。作为司法权对行政权实施制约的制度性安排,行政诉讼实质上就是对行政行为效力的评判活动。行政复议决定究其实质也是行政行为,它一经作出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一般情形下,“司法最终决”原则得贯彻,但即使是遵守此原则,司法对行政决定的审查并非是无边无际的。司法到底能介入到什么样的程度,法院与复议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裁断效力孰高孰低?本章主要从审查对象和审查强度两个角度来阐述。第四章,行政复议决定在司法审查中的效力。本章是文章继续深入考察的结果。受“二商集团告商务部案”引开的视点启发,分析了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效力之一般理论。行政诉讼实质上就是法院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对行政行为效力实施再评判的过程。当行政行为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一方面,由于法院是行政诉讼的直接指挥者和控制者,因而随着行政审判权的充分施展以及司法审查的不断深入,行政行为的效力必将发生相应的变化;另一方面,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正式决定,其效力又应当受到最起码的理解和尊重。因此,将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与行政诉讼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从而在司法审查的过程之中具体考察行政行为效力所受到的实际影响就显得非常有意义。因此,后文就以行政诉讼阶段为线索,讨论起诉与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受理与行政复议决定的变更、判决与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效力三个问题。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对相关问题的理论探讨和实务操作有所启发和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