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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但同时,由于起步不久,监管措施不够完善,互联网金融平台面临着很多法律风险,其中就包含刑事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涉罪行为入手,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提出互联网金融平台涉罪行为的刑法应对措施,并具体分析其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涉及到的刑事法律风险。第一章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特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主要业务模式进行介绍,并从宏观角度阐述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法律风险。《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平台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作了定义,结束了长久以来关于互联网金融概念的争论。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务模式,有突出的优势,也有相应的劣势。其优势在于效率高、成本低、普惠性,劣势在于风险大、管理弱。本章详细介绍了在我国影响最大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模式,即P2P网络借贷业务、股权众筹业务和第三方支付业务。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法律风险既有金融风险的特征,又有互联网风险的特征,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有不可控制性、不可预见性与无法确定性。第二章对互联网金融平台法律风险行为的刑法规制进行了阐述。本章的法律风险行为主要指互联网金融平台涉嫌犯罪的行为。本章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立法方面,要采取审慎和谦抑的刑事立法政策,不宜增加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新罪名,但应完善现有关于金融犯罪的刑法条文。司法方面,明确互联网金融平台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只有当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违反刑法的明文规定时,才能考虑适用刑法进行处罚。互联网金融犯罪具有复杂性,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涉罪行为涉及一罪还是数罪,牵连犯还是吸收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等罪数问题,在本章中也进行了深入探讨。第三章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越权行为、信息管理、资金管理三个角度对平台的实行行为涉嫌的刑事犯罪进行了分析和梳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越权实行行为可能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平台在信息管理方面的涉罪实行行为可能涉嫌虚假广告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平台在资金管理方面的涉罪实行行为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洗钱罪。第四章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对他人犯罪活动的帮助行为进行了分析。本章将其划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平台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提供相关帮助,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成立帮助犯;第二,平台不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客观上提供了相关帮助,作为中性业务行为进行分析。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帮助犯,可以是有通谋帮助犯,也可以是片面帮助犯。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判断平台的行为是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还是中性业务行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中性业务行为必须在合法经营权限之内,包括存在业务过失的情况。同时,本章对《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两个相关罪名,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