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的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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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具有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可供担保权利多元化、施行方式便捷等优势被越来越多的应用于司法实践当中。然而让与担保自肇始以来便被冠以“交易上的私生子”头衔,其效力也一直未被我国司法实践所认可,造成司法认定上的混乱。让与担保制度曾出现在《物权法(草案)》中,但最终由于争议太大,最终确定的《物权法》将让与担保予以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8月20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24条的规定被视为是关于让与担保规定。然而由于该条本身存在矛盾之处,未对让与担保的效力进行明确的确定,影响让与担保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23日发布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71条对让与担保的效力首次进行了正面的回应,学界大多数学者也认为《九民纪要》可为今后的裁判提供统一的思路。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九民纪要》既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只是个会议纪要而已,只能才裁判说理中予以引用,其对让与担保的规定并不能在司法实践中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在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未将让与担保作为独立的担保物权予以规定,仅在第三百八十八条有“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表述。该规定旨在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认定让与担保的效力依然没有明确规定。同样,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承认非典型担保的效力,并对进行了物权公示的非典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予以认可。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让与担保的效力纷争依然没有结束,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中是否将让与担保纳入到“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让与担保的效力依然没有明确的结论。基于现有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让与担保的效力认定问题并无统一的意见,对让与担保效力进行厘正有助于在今后的裁判中避免同案异判。本文将通过三部分进行论证让与担保的有效性。首先在第一部分分析让与担保效力认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在第二部分分析得出让与担保符合合同的构成特征,将让与担保定性为债权担保,应从合同的角度分析让与担保的效力;在第三部分对让与担保无效的理由予以辩驳,分析得出让与担保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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