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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贪腐不仅威胁着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稳定,而且能够削弱国家能力,激化社会矛盾,严重影响着国家的长治久安。目前,我国的领导干部腐败形势相当严峻,呈现出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腐败领导干部职位越来越高、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越来越多的赃款大量外泄等新特点。虽然我国在各个层面上加大了对领导干部腐败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一批批贪官纷纷落马、受到严惩,但反腐败斗争仍然治标不治本,体现在惩治腐败方面措施有余,而预防机制还显严重不足等方面。中央及国家高层领导人已经认识到,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2010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定期报告本人及家属的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此外,在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感召下,新疆阿勒泰等地也在积极试行严格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甚至公示制度。这些都将部分专家学者长期以来一直奔走呼吁建立完善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再次推到了世人面前,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项反腐败的“阳光法案”己为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通过财产申报制度实现领导干部财产透明化,使其非法所得无藏身之处,可以从根本上抑制领导干部的腐败动机,改变过去那种偏重事后惩戒的做法,有效实现反腐倡廉工作的关口前移。更为重要的是规范化的财产申报制度,有助于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有助于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领导干部的经济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审查,有助于社会公众监督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在众多国家的实践中,也充分地证明了它具有防止权力滥用,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功能。以至联合国也将财产申报制度作为反腐败的有效举措向各成员国推荐。联合国在其《反腐败的实际措施》中就认为,如果有了这样的法律规章,规定公职人员全面公布个人的全部资产、债务和社会关系,或者定期提供每年的全部收入和商业活动,“那将是很有价值的反腐败手段”。而在中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却始终不完善。国内有关财产申报的资料颇为零散、缺乏,系统研究更是凤毛麟角,而目前财产申报制度立法过程中又有一些问题争议颇多,履待解决。开展本课题研究,对于建立和完善有效防范和打击腐败行为的惩防体系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对于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行为,促进廉政建设,防止权力腐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对于国家长治久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