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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保障程序公正一个不可或缺的支柱,同时也是整个刑事诉讼中最基础和最核心的环节。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律师一定的调查取证权,但却并不能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实现我国刑事诉讼价值。虽然2008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律师法》对调查取证权做了修改,但并不十分完备,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律师调查取证难的现状,。本文题为《论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结合新《律师法》从三个部分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并对如何完善我国的律师调查取证权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以及建议。文章第一部分深入分析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首先,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价值理念给予强调,主要从无罪推定价值理念、人权保障价值理念和程序正义价值理念三方面进行阐述。其次,分析了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必要性。再次,对我国和国外立法中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具体规定进行了分析。文章第二部分对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考察,着重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分析了调查取证权存在的缺陷。文章第三部分针对《刑事诉讼法》和新《律师法》中存在的矛盾,对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进行了具体的制度构想。在制度设计中对我国的特殊司法现状予以充分考虑,使所构想的制度能够切实有效的得以实施。最后总结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得出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赋予律师充分的调查取证权是必须且刻不容缓的,希望通过本文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分析能对我国的未来立法提供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