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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宪法第四修正案出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字样被写入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现行宪法中,并且被国内广大学者和媒体传颂,可见,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向往是无数中国人的强烈愿望,当然,这一条款的出现又一次引起了学界对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重视,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争论又一次被推向风口浪尖。虽然尊重人权的条款已经写入宪法,但是这并不代表我国的人权建设就完善了。改革开放三十年的风雨历程中,我们仍然看到不少的人在为了自己的权益而斗争,不管是受教育权的宪法司法化第一案还是对生命权的重新审视,都反映出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规定仍然不尽人意。本文试图从这个角度出发,对现行宪法文本的相关内容进行评析。本文以现行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研究对象,首先回顾了我国历史上曾经出现的四部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相关规定,并且对现行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规定的主要特点进行了简单总结。第二章通过分析美国、法国、德国和苏联的宪法文本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主要阐释了每个国家的权利规定的最大特点,以期对我国宪法的规定有所裨益。在此基础上,文章进入了重点部分,利用大量的篇幅对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体系进行了全面的反思。第三章厘清权利、人权和基本权利等概念,追本溯源反思权利来源、权利性质及其权利的价值理念,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其权利的本源一定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的权利观,但是在今天的条件下,这样的权利观如何适应我们的国情就是我们该讨论的重点。第四章从立法技术上结合前一章对国外宪法文本的分析指出了现行宪法的一些缺失。最后,文章从中国语境的研究角度出发,以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理论和实践的现状为基础,选取了包括生命权、迁徙自由、结社自由几个典型的权利自由进行分析,并对宪法与其它部门法的衔接问题作了简单阐述,期望对我国的宪法修改能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