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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自由离婚主义原则在世界范围内得以普遍实现以来,破裂主义逐步取代过错主义成为现代国家的诉讼离婚标准。我国在诉讼离婚的问题上也采用的是破裂主义的标准,但是我国建立的是“感情破裂”的标准而不是和其他国家一样采用“婚姻关系破裂”或“婚姻破裂”的标准。虽然我国《婚姻法》已作如此规定,但关于诉讼离婚标准的“感情破裂”说和“婚姻关系破裂”说的争论一直都没有停止过。鉴于婚姻家庭和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而诉讼离婚的标准在整个离婚制度中至关重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诉讼离婚标准,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上都有重大意义,所以本文选中诉讼离婚标准这一问题进行探讨,试图通过较为全面、深入的分析、论述在我国现阶段需要一个什么样的离婚标准,并对我国现行的诉讼离婚标准提出自己的完善意见,力争在前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本选题有所贡献。 本文的引言以一个案例引出了论文要讨论的诉讼离婚的标准的问题。文章的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诉讼离婚标准的基本理论,内容主要有诉讼离婚的概念和特征、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的区别,诉讼离婚标准的功能和作用、诉讼离婚标准的几种立法例。第二章进行诉讼离婚标准的比较法研究,比较了当今世界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诉讼离婚标准。主要介绍了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英美法系的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和美国以及我国的港、澳、台地区的诉讼离婚标准。第三章是对我国的诉讼离婚标准的研究,这一章首先梳理了建国以来我国在诉讼离婚标准上的立法沿革、然后介绍了国内婚姻法学界对这一标准的两派观点,最后论述了我国现行的“感情破裂”标准的合理性和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