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检警关系的重构——以人权保障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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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的司法制度改革研究中,关于检警关系的论述比较多,学界提出了诸多改革方案和对策,比较有代表性有:侦诉合一、检警一体、检察引导侦查等。但时至今日,我国的检警关系应如何改善仍存在许多争论之处。研究刑事诉讼法学必须研究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检警关系又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其他刑事诉讼法律关系能否实现,是刑事审前程序的核心,也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   我们的时代是法治的时代,是人权的时代。2004年3月14 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国家明确地树立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人为本,尊重、保障、维护和实现人权,保证每个公民自由、权利和利益的行使和实现,成为社会和时代的主旋律,成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内在的价值,已成为所有公共权力运作的基本准则。检警关系作为我们国家刑事司法的核心关系之一,体现着公权力的配合和制约,因此,其也是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就公民权利的享有和实现来说,时常面临着各种不同的力量对抗、干预、侵犯和损害,其中公权力是最为显著的力量,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侦查过程中,由于权力制约乏力,致使侵害人权的案例时有发生。因此,有效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就成为制度建设和法律实务的基本环节。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同担负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的责任,行使追诉职权的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习惯于有罪推定,忽视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因此,我们必须着力提倡人权保障的观念,增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意识。   本文以人权保障为视角重新审视我国的检警关系,经过对我国检警关系基本概念的探讨,奠定了检警关系研究的理论基点。而后引入人权概念,论述了人权保障对我国检警关系理顺的诉求。在比较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的基本状况后,对世界各国检警关系模式进行了评述。随着世界人权呼声高涨,检警关系模式发展有趋同的态势。其后,对我国目前检警关系立法和司法实务的现状进行剖析,列举其存在的问题和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了人权保障理念指导下的新型检警关系模式,以期对理顺我国检警关系,推动我国检警关系的司法制度改革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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